日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继承纠纷案,三姐妹状告两兄弟要求共同继承父母的房产,却被法院判决驳回了诉讼请求。
上述继承案的父母共生育六个子女(其中一女因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未参与诉讼)。1989年12月,原、被告的父母在中原区某城中村建成二层房屋共11间。1990年2月原告之父病故,其父遗产未予分割。1994年10月被告之一取得该宅基地使用权证。1999年原被告之母将自己的房屋和丈夫的遗产共11间房屋全部分给了两被告,并随二被告生活。1999年5月因其母与被告爱人发生矛盾,起诉到法院后,三原告才知道其母已将11间房屋分给了二被告,但三原告在明知自己的权利被侵犯后,也未向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2004年5月其母亲去世,2005年3月三原告才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父母的11间房屋。
法院认为,该11间房产,系原被告父母的共同财产,父亲去世后,其中5间半房是遗产,另5间半房是母亲个人的财产。1999年其母将11间房屋分给两被告的行为,不仅将自己的房产分给了二被告,也将应该由她和她的子女共同继承的其夫的遗产自做主张分给了二被告。她对其夫遗产的处分行为侵犯了三原告和另一女对其父遗产的继承权。其母将属于自己的5间半房产分给了二被告,这些房产所有权已转移。三原告早在1999年5月就知道其母分割房产的行为侵犯了她们的继承权,但因其从未主张过权利,亦未向法庭提交她们曾向二被告主张过要求继承其父遗产,以及要求撤销其母分房行为的相关证据。固此,三原告要求继承其父5间半房产的起诉已超过法律规定二年的诉讼时效,本院不予支持;三原告要求分割其母遗产诉讼的请求,因其母在去世前已将属于她的5间半房产分给了二被告,其母去世前已无房产,三原告要求继承其母房产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法院驳回了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案中三原告败诉的教训提醒我们:做为一个普通的公民不仅要学法、守法,还要在自己的权利被侵犯时,学会如何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从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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