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缓刑考验期内的付某不知好好反省自己的行为,反而变本加厉又重操旧业抢劫他人钱财,为此他终于又把自己送进了牢房。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因抢劫罪判处付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1000元;以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6000元。年轻的他此时才明白原来缓刑考察期间是不能为所欲为的,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特别“照顾”。
被告人付某人小胆大,2004年年仅15岁的他就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但这样的处罚并没有让他真正领悟到法律的严肃性和对未成年的他的宽大性,身处缓刑考察期间的他仍旧我行我素,无所顾忌。2006年2月的一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付某、李某以带被害人王某寻找网吧为由,将其骗到郑州高新区瓦屋李村河渠北一过道内,先由李某言语威胁诈走被害人王某10元钱,然后付某让李某到路口看着人,付某对李某说:“再不把钱拿出来,信不信我砸你”,然后付某就从地上捡起块地板砖砸到李某的头左侧,李某害怕就又从身上掏出20元钱。李某又说可以从他的朋友那借到钱,让付某和李某跟着他去取钱,当三人来到瑞达路和科学大道交叉口时,被害人李某向巡逻的交巡警呼救,警察随即抓住付某和李某。
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付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二被告人在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应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罪,应撤销缓刑,原判刑罚继续执行。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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