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与老哥哥合盖的房子,贾老汉想将自己所有的部分翻新重盖,受到侄子的阻碍,贾老汉便宣称侄子侵犯了他的宅基地使用权诉到了法院。近日高新区法院审结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案,原告贾老汉因不能证明老哥哥同意他处分两人共有的房子,拆掉侄子贾某现住房间的诉讼请求最终被判驳回。
20年前,经村委和乡里同意,贾老汉出资1000元,并提供部分建筑材料,与其兄将房屋建在了一起,房屋为相连的五间,三间半在贾老汉之兄宅基地上,一间半位于贾老汉宅基地上。自1993年起贾老汉随侄子贾某生活,到2001年因生活琐事叔侄俩发生矛盾,分开另过。2005年12月贾老汉因房屋漏雨,需要翻新重盖,但侄子家房屋及厨房占用了他的宅基地,影响了建房。经村委会调解未得解决,贾老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贾某停止侵犯他的宅基地使用权,拆除贾某房屋。
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贾老汉与其兄共同出资在共同的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应当是二人共同财产。贾老汉请求拆除房屋应取得共有人的同意,但他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这一点。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贾老汉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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