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登封城关法庭审结一起特殊的赡养纠纷案件,在法庭的调解下,父子双方达成赡养协议。
2006年1月,陈老汉因赡养问题诉称,原告生有一子一女,即二被告。现原告年岁已高,且体弱多病,丧失了劳动能力,生活十分困难,要求二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原告陈老汉之女陈女士、之子陈先生共同辩称,陈老汉与二被告之母王女士于1986年协议离婚,离婚时陈女士9岁,陈先生7岁,陈老汉承诺负担陈女士、陈先生的生活费及教育费每人每年300元。离婚后,陈女士、陈先生随其母亲王女士生活。此后,原告陈老汉与二被告陈女士、陈先生二十年不相往来,陈老汉未给付过二被告生活费及教育费,陈女士、陈先生亦未提出过要求陈老汉给付抚养费。故此,二被告认为,陈老汉没有尽到自己抚养孩子的义务,二被告也无需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
法庭认为,虽然陈老汉与王女士离婚后,陈老汉未给付过二被告生活费及教育费,陈女士、陈先生亦未提出过要求陈老汉给付抚养费,但陈老汉与王女士离婚时陈女士已9岁,陈先生已7岁,陈老汉已对陈女士、陈先生尽了部分抚养义务,因此陈女士、陈先生也应尽相应的赡养义务。
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泣不成声,倾诉了20年来生活的辛酸。最终,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对陈老汉的赡养协议:陈女士、陈先生每人每月给付陈老汉生活费100元,陈老汉之医疗费由二被告各负担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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