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持日常花销,小小年纪竟然抢劫、盗窃他人财物。近日,河南省登封市法院以抢劫罪、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闫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今年16岁的闫某自高中毕业后,因无所事事便流浪社会。为了维持日常花销,2005年5月30日下午,他伙同好友王某(不构成犯罪)将本市小学生杨某骗至一条巷子内,用短剑威逼杨某将其脖子上戴的一枚金牌抢走。经鉴定,该金牌价值625元。同年7月27日下午,闫某在一网吧内玩游戏时,趁网民张某不备之机,将其一部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12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结伙抢劫他人财物;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和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但其在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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