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的郭某盗窃三十元钱被失主发现后,他不但不终止犯罪,反而持刀采用了暴力的手段,使一起本来不构成盗窃罪的案件转化成抢劫罪。3月27日,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现年16岁的郭某因父母长期不和,很少感受到父母的关爱,初中只上到二年级就辍学在家,无所事事就常到网吧上网打发时间。2005年8月11日下午,郭某到住在该市老城社区的田某家玩时,趁田的父母不在家之机,在田家抽屉里翻找出32元现金后准备离开。14岁的田某让郭某把钱放回去,郭某不但不把钱放回去反而还打了田某一记耳光,然后还用田某家的菜刀相威胁,田某感到害怕只好让郭某拿着钱离开。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失主发现后,郭某本应按照失主的要求归还32元赃款,主动终止犯罪,就可免于刑事处罚。然而被告人没有选择放弃,而是不顾后果的采用了持刀相威胁的手段,将所盗钱财强行占有。
据此,法院认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强行抢走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其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应减轻处罚,且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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