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暴力去抢劫 依法被判刑

  发布时间:2006-03-27 15:19:03


    近日高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嫌犯抢劫罪,一审判处被告朱谋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5000元。

    2005年7月25日0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伙同另外两人(另案处理)骑一辆红色力帆摩托车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107国道与航海东路交叉口,被告人朱某,将摩托车横倒在路口,拦住一辆车牌号为豫H25173解放牌货车,该车司机被害人杨某被强行拉下车,被告人朱某向被害人索要1000元钱,因遭到拒绝,被告人朱某假装打电话叫更多的人来时,其同伙拔下汽车钥匙,三人骑摩托车离开现场,巡警赶到案发地点后,将被告人朱某抓获,另两名犯罪嫌疑人逃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郑州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朱某犯抢劫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的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都证明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被告人及其同伙向被害人索要金钱,后又对其进行殴打,车主被迫将100元现金交给被告人同伙,应认定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被害人被迫交出财物,符合抢劫罪的特征被依法判处以上有期徒刑。

    责编/小沈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