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中国法律起源于夏代,历经秦、汉乃至明清各朝,从原始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由法到律,不断地进行着变革和发展,在这过程中,律得到了充分的发展,日趋完善和严密,与此相对应,古代律学也在随着历史和社会的前进而不断变化发展。
[关键词]:法,律,律学,变革,发展
中国的法律起源于夏代,但在此以前的皇帝、唐尧、虞舜的传说时代就已开始了有法律的萌芽。经过漫长的过程,有了夏代的《禹刑》,但此时尚无文字可考。到商殷时代则有青铜、甲骨文可以验证,其中有许多关于刑和法的真实记录,人们称商代的法律叫《汤刑》。及至西周,周公制礼、吕侯制刑,有了号称《九刑》的周代法律,开创了礼、刑并重的法制体系。①虽然这些法律、礼制的原文没有系统地保存下来,但是众多的先秦古籍证明了西周法制的存在。总体来讲,夏、商、西周漫长的将近两千年间,中国的法制尚处于幼稚时期,法制相对简陋,除了文字记载疏阔的原因外,是因为这时法制多为习惯法,原本就是不成文法,可以讲,夏、商、西周是中国习惯法时期。
在战国时期终于出现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法经》。魏文候李悝所制,共有六篇:盗、贼、囚、捕、杂、具。可以看出中国成文法从一开始就具有以刑为重的特点。②这样,在春秋战国时期逐渐完成了从习惯法向成文法的过渡。
秦朝建立了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国家,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与封建社会一起走向成熟和稳固。此后,经历了汉、魏晋南北朝、隋、唐、宋、元、明、清各个朝代二千多年漫长的中国封建社会。秦朝法律直接沿用战国时期秦、魏各国法律,并集其大成,其后,汉《九章律》、魏《新律》、晋《泰始律》、北朝《北魏律》、《北齐律》、隋《开皇律》、唐《唐律疏议》、宋《刑统》、元《大元通制》、《元典章》、明《大明律》及其《集解附例》、清《大清律例》等,都是历史上著名的法典,也就是各个朝代的基本法律规范。从中国法律的历史发展进程可以清楚的看出中国法律从无到有、从习惯法到成文法、从简单粗陋到系统科学的不断变革与进步。
中国的律学也同中国古代法律一样,经历了悠久的历史发展过程,形成了自己的传统,成为中华法文化宝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古代的法律形式由刑发展到法再发展到律。体现了社会经济关系与社会结构的变化,不是简单的名词上的变异。律学的产生当自该法为律时起,律学的基本内涵是关于现行刑法的原则与刑罚的论释、注释以及对罪与罚的有关原则与制度的论证与阐述。战国时期,该法为律的伟大改革家商鞅其实就是律学的奠基人。商鞅关于重刑轻罪、明赏慎罚、历行耕战、族诛连坐等论述,构成了战国时期律学的基本内容。由于律所强调的是统一用法,注意刑罚的效果,因此,律学家用去很多笔墨去阐述自贵族官僚以至庶民又犯禁者,统一断于律。
自商鞅开律之端倪,经过汉、唐、明、清,得到了极大地丰富和发展。纵观中国封建律的发展过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从商鞅改法为律和以吏为师到引经解律,是律学发展的初级阶段。它的主要特点在于阐明了律的统一适用的必要性,树立律的至高无上的权威;2,从引经解律到礼律结合,是律学的重要发展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是,儒家经学支配了对律的解释。引经解律是封建国家走向以君权为核心的大一统的时代的需要,是法制文明发展的一个新的阶段的重要表征,体现了经学与律学逐渐合一,其必然结果是经学的法律化;3,《唐律疏议》的出现是律学进入成熟阶段。唐代的疏律是律学的集中体现,它上承汉儒说经解律的传统以及张杜律表的历史渊源,并根据盛唐时期律学家的学术成就对现行的律典进行了全面的疏解,不仅疏解准确,而且文字简练,是一部重要的律学著作,它的出现只有在封建文化高度昌盛、封建经济高度繁荣、封建政治高度稳定的历史条件下才是可能的。律学的盛衰是反映社会状态的一个尺度,唐代律学同其所处朝代相适应也起了承前启后的作用;4,私家注律盛行的明清两代是律学发展的最后阶段。明、清是封建专制主义高度发展的封建大国,专制主义的发展,限制了律学家的自由意志,律学家只能在专制统治者所设定框架以内去解释现行的律例,而疆域辽阔的庞大帝国又需要律学家通过注律来阐明法律,避免在司法上出现歧异,以更好地体现国家利益,因而鼓励和支持私家注律。“凡国家律令……百司官吏,务要熟读,讲明律意,剖决事务”。③于是就出现了在专制主义极端发展的明清两代,私家注律却盛行一时。这看来是矛盾的,其实,这样的司法注律恰恰体现了统治者的意志和利益要求;5,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由于西方列强的侵略,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随着西方列强的政治扩张、军事侵略,近代西方的政治法律观念也随着坚船利炮进入古老而封闭的东方中国社会,与中国固有文化发生激烈的碰撞。西方法律被引入中国,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开始发生转变。以清末修律为标志,古老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近代的立法、司法体制开始艰难迈步,中国法律开始了近代化的进程。
中国律学的传统与发展的一般规律与特殊规律可概括如下:
第一,中国以自然经济结构为主体,以专制主义为特征,以内陆为自然环境的国情,决定了中国古代律学是以阐明维护专制主义的封建法律为中心,以解释和保护自然经济、重农抑商的法条和家族伦理秩序的规范为两个基本点。与此相联系,重家族本位轻个人权利地位;重尊卑良贱之间因等级不同而同罪异罚, 轻法律面前的公平正义;个人价值与法律价值不相称,体现国家利益的公权得到了法律全面的保护,正体现了东方中国传统的律学特征。
第二,反映了重刑轻民的思想。中国古代律的内涵主要是阐释刑法与诉讼法,而疏于民事与财经法律。律的这一特点是和中国古代经济结构、社会结构与专制政治密切联系的,在专制主义的古代中国,以皇权为核心的专制主义国家的利益被视为至高无上,庶民的权益被看作是无关国家宏旨的“细故”,法律虽加以调整,但远不详备。作为最基本的从事男耕女织的生产单位的农户,其生产往往不依赖于市场,而最重要的手工业产品门类又多为官府专营其经销,凡此种种,限制了封建商品市场经济的发展,造成了中国律学重于刑而轻于民。
第三,专制政治的导向和干预决定了律的发展和变革的盛衰起伏。专制政治所造成的封闭与隔绝,以及在文化上的沉闷状态,决定了中国率的领域是狭窄的。律学家的出发点和归宿都在于探讨刑的适用,既没有从理论上追溯法源,也没有从思辨的高度去探讨是与非。
第四,古代律学家认为,律是可变的,从来没有一成不变之律。正所谓“礼法因时而定,条令各顺其宜”,“刑罚世轻世重”。由于律是可变的,所以律与时变则通,律与时乖则非。④因此有“法与时轻则治,法与适宜则有功”、“时移治不移者乱”。这都反映了古代律学家们的历史进化论观点。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律的发展与变革以及由此而来的律学的反战与变革是与朝代的变迁、社会的进步相适应的,随着历史的不断前进,生产力的不断提高,人类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律的形式及其精神也在不断进步和发展,随着朝代的更替,不断系统化和科学化,日趋严密和完善。当然它的完善是以维护不断加强的中央集权为目的的,是以统治者的喜好为导向的,是为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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