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原告诉称,2003年11月,原告刘某与被告巴某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12月4日,原告、被告在荥阳市某镇东郭村举行婚礼。在此期间,原告及其双亲先后付给被告见面礼、择好礼、拜礼、下车礼及买衣服费用共计23 900元。并为被告购买了铂金钻石戒指、铂金钻石项链、铂金手链各一条。举行婚礼后不久,被告就拒不在原告家居住,且拒不领取结婚证。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退还彩礼及三金,均被拒绝,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彩礼23 900元,返还铂金钻石戒指、铂金钻石项链、铂金手链各一条(总价值9000元)。
被告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鉴于本案案情复杂,目前尚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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