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上,人大代表反映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发挥不够,一些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机会不多,建议法院研究这个问题。全市各基层法院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采取切实措施,充分发挥好人民陪审员的作用。
定认定岗,落实责任。将人民陪审员根据其所学专业、从事工作及本人特长等情况,因才施用,分配到刑事、民事、行政等审判庭及各个人民法庭,充实审判力量。同时,依法为人民陪审员放权,如陪审员可以单独调解简易的民商事案件,行使调查权。
出台人民陪审员工作业绩奖惩办法,将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情况列入院年度工作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者,给予奖励;对不适应岗位工作要求的人民陪审员及时调整岗位;对严重违反审判纪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错案的,向人大常委会提请免去其人民审判员资格。
对成绩优秀的人民陪审员,及时向人事组织部门及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通报情况,建议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将此作为其晋升晋级的条件之一。
将各审判庭和人民法庭使用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情况列入法院内部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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