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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服务未跟上 食客烧伤赔四万

  发布时间:2006-03-24 11:45:32


    食客在就餐时饭店服务员不在,便自行往火锅里添加酒精,致使另一名食客身体多部位烧伤。2006年3月24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新郑鑫苑火锅店赔偿原告高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各种费用41015元。

    2005年11月21日晚8点,新郑某单位赵某、高某、刘某等五人到新郑鑫苑火锅城聚餐。晚上10点,因火锅的火快熄灭了,赵某便让刘某去找服务员,因找到不到服务员,没有经验的刘某便自行用服务员放置在餐桌下面的酒精往火锅里添加,不料,火锅里的火苗猛地一蹿,造成座在一边的高某面部、手部、胳膊等身体多处部位烧伤,致使其住院花去医疗费36123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高某到被告新郑鑫苑饭店就餐,双方形成了饮食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在为原告提供饮食服务时,对可能危及顾客人身、财产安全服务应当作出警示和说明,但被告未向原告高某说明。同时,当原告高某等人就餐的火锅快要熄灭时,被告的服务员也未能及时添加酒精,最终导致高某被烧伤住院治疗,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责编/小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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