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着招聘的幌子骗人加入公司并拿钱入股,却因为协议书违法而落得一场空。近日郑州高新区法院审结一起经营合同纠纷案,违法招股的一物业公司最终被判偿还原告任女士款项两万元。
2005年10月1日,家住高新区某村的任女士持街头散发的广告单到某物业公司应聘,物业公司以职工需要入股为名要求任女士交纳二万元股金,并许诺高额回报。双方签订了入股协议书,约定任女士从2005年10月31日入股两万元,期限一年,自入股之日起上班,物业公司按时发放工资,任女士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提前抽股不享受分红,不计利息。协议签订后任女士交款两万元,物业公司出具了收据,载明收款事由为合伙入股。不料任女士交纳二万元股金后发现公司经营存在严重问题,于2005年11月15日提出了退股申请。物业公司虽书面表示将退款给任女士,后却一直未实际退还,遂引起本案纠纷。
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物业公司属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具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人除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人外,还包括通过股权转让途径而取得股权的新股东。本案中,原告并非设立人,虽与被告签订了入股协议书,但从内容来看,该公司并没有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原告,且入股协议书的签订也未经其他股东同意,因此原告并未取得为民物业公司的股东资格。同时,根据入股协议书约定,原告不承担公司亏损的约定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入股协议书因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法院最终判决物业公司返还任女士款项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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