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已经成为时下整个社会的强烈期待。这是与中国社会结构所面临的深刻变化密切关联的。过去在计划经济时代,司法权只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行使权力的范围无非是“打击敌人”和处理婚姻纠纷,在整个权力结构中只是一个边缘化的角色。然而,市场经济的国策却将司法权推到了权力的前台,当行政权力不再主导经济生活的时候,司法权正以前所未有的强度和深度进入到经济以及社会生活的调整过程中,成为一种引人注目的权力。因此,司法公正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甚至,越来越多的人们对所谓司法腐败表现出的强烈不满,正可以说是为司法改革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与动力。
要实现司法公正,一方面在于完善各种制度,另一方面在于提高司法工作者个人品行和素养。通过完善各种制度来达到司法公正是技术层面的问题,属于外因;而通过提高司法工作者的个人品行和素养实现司法公正,则属于内因,我们都知道,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内因起决定作用,因此,提高司法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和素养就成了从根本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
在今天的社会中,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使我们的司法体系保持廉洁,是一个十分重要也特别紧迫的课题。这样说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社会各个行业中,司法界的职业行为至为特殊,它不仅仅是行使裁判权,解决社会中的各种纠纷,而且行使司法权这种过程本身,实际上是在向案件当事人宣示正义的准则。也许,我们可以不夸大地说,对于特定国家公民的正义观念的形成和形态而言,没有哪一个因素能够起到司法官员行为举止所具有的那样大的作用。西方的一些调查表明,那些没有受过法律教育的公民对于法律制度的知识以及公正观念的养成,与法院处理案件的过程以及媒体对于法院活动的报道有密切的关系。对于当事人而言,法院是否公正地处理与其利益息息相关的案件更直接影响到他们对于法律乃至国家制度本身的评价。我们不可能想象,一个通过行贿获得对自己有利判决的当事人会对他所在国家法律的公正性具有坚定的信念,更不消说面对明显不公而又无可奈何的对方当事人了。从前的谚语:“廷尉狱,平如砥。有钱生,无钱死”,或更为流行的“衙门口,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都再形象不过的表达了一般百姓对于古典司法制度的极度失望。在这样的司法制度下,追求正义和公平是无从成为主流社会风气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弗朗西斯•培根才会说:“一次不公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公的其他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司法廉洁重要性的第二个方面体现在司法乃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立法机关或许会制定不公正的法律,行政机关可能会滥用权力,然而,一个社会,如果拥有廉洁的和高素质的司法阶层,立法不公以及行政权力滥用所带来的危害性都会得到相当的抑制和矫正。但是,假如司法制度与腐败结缘,情形便不堪设想。在国家正式的司法体系里无从求助的当事人势必会寻求自救,即操法律于自己之手,法律与社会秩序的维系便成为一句空话。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区分为分配的正义和校正的正义,假如司法体系不能对于校正的正义有认真的作为,则分配的正义便会变得无甚意义。
在当今的我国,司法制度面临着特别重大的使命。历史经验一再表明,当一个社会处于转型期,各种不同的利益处在变动不居的状态之时,国家的立法往往无法及时地和具体地回应社会的变化。如果司法界能够很好地履行对于各种利益进行合理地再分配的职能,能够对于随时都有可能发生的不当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提供及时的法律救济,便会有效地缓解社会矛盾,从而有助于社会平稳地转型。相反,腐败的司法却是火上浇油;利益再分配过程中出现的积怨,再加上诉诸司法而无从获得公正的救济所带来的绝望感很容易把社会置于火山口上。
职业是人的社会角色和所从事工作的统一。道德是一种内在的控制力。每一种职业都有其相应的社会性质和地位,从而在道德上就有自己的特殊要求。如:医生要有医德,演员要有艺德,商人要有商德,教师要有教德等,总之,各行各业都有与本行业相一致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正如恩格斯所说:“每一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所谓职业道德,是一种高度社会化的角色道德。职业道德是一种软性规范,它本身受人类的良心和社会成员的个人素质的制约。职业道德在人的心理上表现为良知和责任感,“良心是一种对道德上有义务履行的行为(或不正当的行为)必须坚定的履行(或防止)的执着信念”。有了这种良知和责任感,就能有效地实现职业职能、创造效益、组织社会结构、稳定社会的价值。对于个人来说,可以进行技能的积累,作为文明社会的一员,为社会服务和作出贡献,实现其人生价值;对于整个社会而言,由无数个体组成的社会就会更加文明、更加温暖和更加和谐。
一、司法道德的基本内涵与特征
1、明显的政治性和先进性。司法机关是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关,司法工作是执行国家法律、实现国家意志的工作。司法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担负着正确执行法律的使命。因此,司法工作必须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党和国家的大局。司法人员行为的任何失范,不仅是个人问题,而且影响着国家机关的形象,影响着法律的正确执行。由此可见,司法道德比其他职业道德更具有明显的政治性和先进性。
2、明显的严肃性和约束性。司法是执法职业,不同于一般职业,具有更加严肃的职业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总要求,也是司法工作的根本要求,充分体现着司法必严、执法必严的精神。因此,司法道德比其他职业道德更严肃、更严格,比一般道德的约束性更强。因为法律是社会正方的第三道也是最后的防线,司法人员不仅受到社会道德的普遍约束,而且受到法律、纪律的强制约束。
3、明显的公正性和清廉性。公正司法、清正廉洁是司法职业道德的最根本内容。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说:"公正司法,对每一个法官而言,就象阳光对于每一个人那样,是生命中的一部分。"因此,司法人员必须通过公正的程序,运用公正的法律,做出公正的装判,以维护法律权威和正义。另一方面,司法人员从业必须清白、廉洁,不贪私利,这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二、司法道德的重要作用与要求
1、司法道德是司法人员立身处世的道德"座标"。对于司法人员而言,司法道德的优劣,直接影响着能否公正执法,能否正确处理各种社会关系。凡事"法"为上、"公"为先就能做到司法公正,秉公执法。只有在司法道德的座标范围内做人做事,才能成为道德合格的司法人员。
2、司法道德是司法人员抵御风浪的道德"提坝"。司法人员处于执法的第一线,接触犯罪等社会阴暗面的机会更多,受影响和腐蚀的危险性也就更大。因此,司法人员不仅要善于同形形色色的犯罪分子作斗争,还要勇于同自己头脑中不良的思想道德观念作斗争。
3、司法道德是司法人员综合素质的道德"标尺"。司法道德的重要作用总是与司法道德的要求联系在一起的。在依法治国的新时期,司法道德的总体要求,概括起来就是忠实于党和人民,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忠实于事实真相,以共产主义道德观念为指导,以公正司法为最高行为准则。也就是说,"忠实"是司法的"天职","公正"是司法的"天德",二者都是司法道德的本质要求。这是因为司法公正是一切法制社会的共同追求,司法公正以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事实真相为前提,没有忠实就没有公正。
法律信仰是对法律的认知、理解、领悟基础上产生的一种神圣体现,是对法的一种理性认同和全身心投入,是“理性化了的法的激情和激情化了的法的理性”。法律对于法律工作者来说,不仅是谋生的一种手段,而且是为之献身的一种事业。如果没有法律信仰,法律就会成为僵死的教条和随意处置的物什。法律信仰是对法律工作者的一种内心约束,促使法律工作者把维护公平与正义作为一种信念,深深地植根于心灵,确立对法律不可动摇的忠诚。只有这样,才能经得住各种诱惑,承受外界的一切干扰,保持司法的操守和独立性。法律信仰直接决定了司法工作者的执法动机和价值目标。司法工作者只有获得了法律信仰的精神支持,才能具有坚强的守法精神和勇敢的护法品格。对法律终极价值的追求,带动了内心严格的理性自律,从而产生巨大的精神动力,在这种动力的推动下,法律工作者会孜孜不倦地从事这一职业,在法律执业过程中,获得职业崇高感和成就感。法律工作者的职业道德修养,在强调政治性的同时,应针对法律职业的特点,强调法律性,采取各种方式引导法律工作者树立对法律的信仰,时时刻刻都忠于法律,献身于法律。
法律工作者应具有较高的文化修养和法律专业素养,时刻保持理性的头脑。学习是提高自己思想品德和业务水平的有效途径,下决心排除各种干扰,心无旁鹜,潜心静读,真正学学理论,研究研究法律,而不是装装样子,撑撑门面,拿张文凭。“学以立志”、“学以养德”。高尚的人格,良好的操守,不是天生的,而是一种积累,一种养成。渊博的知识,丰富的社会阅历,高尚的人格,是一个法律工作者应具有的素质。如果鄙薄知识,不肯学习,就很难摆脱低级趣味,很难抵御各种诱惑。首席大法官肖扬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说:一定要廉洁为官,公正为事。时时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处处“慎权”、“慎欲”、“慎微”、“慎独”。
对于我们这些刚刚踏上司法职业道路的人来说,当前我们的第一要务就是努力巩固专业知识,为准确而又正确地进行司法实践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同时,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养,因为,只有从点滴做起,从现在做起,经过日积月累,才能筑起较高的司法道德品质,才能保证公正执法,以身作则,树立起法律的最高权威,使民主法治的观念更加深入人心,同时也让法律更加地融入到人民大众的生活之中。我想,这才是法律职业道德的真谛所在,它虽然并不直接地指导我们如何学习和运用法律,但它教我们如何保持我们的操守和坚守对法律的信仰,这正是法律工作的根本所在。
责编/小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