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相邻关系纠纷,判令被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村第一村民小组在本组通往原告朱某承包地的土地上修一条路至可供人安全通行。
法院查明,原告所承包土地的西面是三组土地,建有围墙;南面和东面是其本组土地,但均已承包出去,也建有围墙,这三面均无法通行;北面为被告一组的土地。从1978年起,二组和一组这两块地之间就只有一条长约50米的道路可供通行,但这条路位于一组土地之上。2003年因被告卖土,将路以北(包括路)的土地挖成一个两三米深的土坑,致使原告无法正常通行。现在需要由此路通行的只有原告一家,这条路是原告通往承包地的必经道路。
法院认为,原告通往承包地的必经之道虽在被告土地上,但此路系历史形成,已通行多年,现因被告原因,致使原告无法通行,已损害了原告享有的合法权益,故被告应修复通行道路。原告要求该路应可通行机动三轮车,因为此路只有原告一家通过,且在2004年原告与被告协商解决该通行问题时,已约定为人能通行即可,法院考虑公平合理原则及综合效益,遂判令被告为原告修一条可供人安全通行的路。
责编/小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