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23日,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采伐、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对被告人贾先会、张冲等六人判处有期徒刑三至一年,缓刑三至一年,并处罚金5000至2000元不等的刑罚。
2005年9月中旬一天,被告人贾先会、张冲、薛安贵到登封市东金店乡背阴坡村选好一株国家一级保护植物国槐树,被告人张冲、薛安贵以7000元的价格通过贾先会购买该树,贾先会通过麻德龙、高天水以2400元的价格买下后,伙同被告人贾刺猬、贾少平、尚延超将该树伐倒,由被告人李建新驾车将该树运往山东省青州市,途径登封市区南环路段时被查获。经鉴定该国槐树的立木材积为5.7296立方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先会、张冲、薛安贵、贾刺猬、贾少平、李建新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贾先会、张冲、薛安贵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贾刺猬、贾少平、李建新受被告人贾先会的指使、雇佣,明知被采伐、运输的国槐树系古树名木仍予以采伐、运输,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贾先会、张冲、薛安贵、贾刺猬、贾少平、李建新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分别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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