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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条狗崽想发财 被判刑罚该不该

  发布时间:2006-03-23 17:11:29


    近日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奇的盗窃案,三被告李甲、李乙、张某因采用麻醉的手段盗窃一条小藏獒分别被法院一审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法院查明,2005年11月份,被告人李甲、张某经预谋后,由被告人李甲事先从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药店买回麻醉药,后二人于2005年11月28日晚7时许,在被告人张某住处将麻醉药碾碎后装入猪肠内,由被告人李甲骑摩托车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沟赵办事处榆林村冯某的狗场,将装有麻醉药的猪肠扔到喂养藏獒的狗圈里。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甲伙同被告人李乙开车到冯某的狗场,由被告人李乙开车在路边接应,被告人李甲将被麻醉的藏獒盗出,牵入被告人李乙所开的面包车,后二人将所盗藏獒转移到郑州市解放路李丙家中。经鉴定,被盗的藏獒价值2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甲、李乙、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述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积极参与,都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责编/小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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