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在考试前没能找到自己的考试座位,便认为人格上受到了莫大侮辱的中牟县某学校中学生刘小杰(化名)就从楼上跳下,结果造成终身残疾,并因此和校方产生了纠纷,对簿公堂,一审中牟法院以双方都有责任为由判令该学校赔偿刘小杰各项损失32139.76元,该校不服判决,又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情:找不到考位就跳楼
刘小杰是中牟县一中学二年级学生,面对法官。他说:2004年11月2日,学校举行测验考试,开考前同学们都找到了自己的座位,只有我找不到自己的考位,向老师说明情况后,老师就让我去办公室考试,我觉得只有差等生才去办公室考试,认为自己的人格受到了莫大的侮辱,加之我被其他学生在学校多次要钱要饭票,我告诉校长,校长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我再次被劫钱,使我背上沉重的压力,心中总感到自己受人歧视,很窝囊,活着很没有意思,就纵身从楼上跳了下去。
被告:学校没有任何责任
作为被告学校觉得很是冤枉,辩称,老师没有安排原告到办公室考试,也就谈不上原告的人格受到侮辱,原告跳楼前没有任何异常迹象,事故是学校、老师、领导始料不及的,是原告自身因素造成的,与学校管理教育无因果关系,其后果应由其自负;另外,原告陈述在学校多次被其他学生要钱、要饭票也不属实,原告曾向校领导反映一学生向他要钱要饭票,校领导非常重视,当时就处理了此事。经落实,那个学生是向他借钱、借饭票,而不是要,为此,学校还召开了以“养成良好习惯、铸造人生辉煌”为主体的几集会和班会,以此教育学生。因此,原告跳楼是自伤行为,学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判决:学生、学校都有责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刘小杰在参加考试过程中,在未找到自己座位时,应主动找监考老师反映解决,在其班主任给其找座位时,便赌气从学校二楼跳下造成伤残,身为已满14周岁的初二年级学生,原告应当预见到跳楼的危险性,故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中牟县某中学在组织学生参加考试中,未能妥善安排学生座位,加之原告在反映其在学校期间被其他学生所要钱、票后未能及时妥善处理解决,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压力而跳楼,被告对该事故负有一定的过错,应该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各项合理损失合计为107132.52元,酌定原告承担自身损失的70%,计款74992.76元,被告承担原告损失的30%,计款32139.76元,扣除被告已给付的11000元,还应付原告21139.76元;
记者感言:看到这样不幸的事故,记者在为事故受害人惋惜的同时,心中不免感到深深的遗憾和焦虑。
当事人是已满14周岁的中学生,他完全可以预见到跳楼的危险性和后果,而跳楼的目的仅仅为了赌气,这种自我伤害的根本原因在于心理素质的异常脆弱,对学习生活中的寻常之事无法面对,无法想象这位中学生走出校门后将如何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
事实上,在今天,这种极端脆弱的心理在某些青少年身上并不是个别现象,造成这一原因的因素固然很多,有家庭的溺爱,素质教育的缺失,更有着复杂的社会因素,但毫无疑问,重塑他们健全的人格,将是社会共同而迫切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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