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域名(Domain Name)又称网址,就是上网用户在网络中的名称和地址,是企业在互联网上的标志、商标,与企业的名称即商号、商标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具有技术性和标识性两方面的功能,因此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由此而引发了大量的相关的法律问题。域名同企业的商标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法律属性一直存有争议,本文通过阐述其法律特征以及同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相比较得出其应归属于知识产权,应受知识产权保护。
关键词:域名 商标 知识产权 法律属性
互联网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的一场深刻的技术革命,有力地推动了经济全球化、信息社会化和产业知识化。互联网以通讯技术和计算机技术为基础,形成了全球性的、开放的、互联的网络空间,在这一网络空间中云集了“以数字媒体为中介的词语、数据、人际关系、财富和权力的全部表现”,它对全球的经济、政治、法律都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影响。互联网对各国的法律制度都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其中,尤其以知识产权领域受到的冲击最为剧烈。网络上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范围十分广泛,有关知识产权的每一个侧面在网络上都有表现,例如:域名抢注、网络传输、链接、作品数字化、数据库保护、盗版、窃取商业秘密等,其中一个热点问题就是因特网的域名问题,包括域名制度、域名注册办法、域名恶意抢注和域名侵权等。本文就针对关于域名的几个法律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域名的涵义
Internet,中文译名为因特网,是一个由分布在世界上很多地方的大大小小的计算机网络依据共同遵守的协议相互联结而形成的网际网。网络是基于TCP/IP协议进行通信和连接的, TCP/IP是用在Internet上通信的标准协议栈。因特网用户共同遵守TCP/IP协议。根据该协议,网上的每台计算机都有一个确定其身份的IP地址。IP地址由32位二进制数组成,每8位一个字节,共划分为4个部分,通常以十进制数书写,每部分都不大于255,各部分之间用实点“.”隔开。例如sohu的IP地址是203.93.24.2。网络中的地址分配方案有两套,IP系统和域名地址系统DNS。实际上,两套地址系统具有一一映射关系,当用户要和Internet上某台计算机交换信息时,需使用域名(Domain Name),络DNS服务器将该名称解析(或映射)为IP,到该台计算机,从而完成信息交换的任务。
由于IP地址难于记忆,为了便于利用因特网与其他用户交流,人们给IP地址起了名字,这就是域名。域名一般由顶级域名、二级域名和三级域名组成。例如263.com.cn,cn是顶级域名,com是二级域名,263是三级域名。域名系统发端于上一世纪80年代早期,其功能在于确定以词为基础的标识(域名)与IP地址的映射关系。此后,由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发起,率先建立了域名注册制度,允许在因特网上发布信息和提供服务的机构注册其域名。
域名就是计算机系统在因特网上的通讯地址,是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记忆IP(Internet Protocol)地址,满足人们发送E-mail与访问某个站点的需要设计的,域名用文字表达,同计算机的IP地址对应。把域名输入计算机,域名系统(DNS)会自动完成域名和IP地址的转换,与域名指示的计算机联接起来。域名注册采取“先注册先占原则”(first come –first serve)。[1]只要申请注册的域名未被注册过,申请即可获准。在国际互联网上,每一个域名必须是唯一的,具有绝对的排他性,每个域名只能对应一个使用者,别的使用者不能就他人在先注册的域名再提请注册。由此可见,所谓域名,就是一种用于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地址结构。[2]具有下列特点:
1、域名由英文字母、数字、句点及其它特殊符号组成;
2、域名体系采用层次结构设置,因而域名具有不同的级别;
3、根据后缀的不同,域名还存在着类别的差异;
4、在同一等级水平内的域名必须是唯一的;
5、域名注册手续十分简便,采用“先申请,先注册”原则。
二、域名的价值及其带来的问题
计算机网络展示出巨大的利润前景,据CNNIC的统计,至2000年12月底,中国上网的计算机为892万台,上网用户达2250万人。另据赛迪网信息中心2000年7月20日报道,在美国用户人数达1.3亿人,仅美国AOL2000年6月30日结束的预算中就完成了319.3亿美元的总收入。[3]域名(Domain Name),又称网址,作为我们进入相关网站的入口,域名的重要性和价值已经为人们广泛承认和接受,据报道现在的域名最高拍卖价格已经达到750万美元。[4]
建立域名系统的出发点是克服IP地址的难于记忆性,所以一个琅琅上口、直观易记的域名毫无疑问更能实现域名的标识功能。而商标,特别是知名的商标,往往具有易于记忆的特点;加之随着网上商事活动的逐渐兴起,域名所具有的原始技术意义被日渐淡化,代之而凸显出的是其背后所蕴含的商业识别意义及所代表的巨大的商业价值,所以大多数域名注册申请人都愿意将商标(自己的或者他人的)注册为自己的域名。
域名作为某一经济组织或社会组织在因特网上的重要标识,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很多人称域名为“网上商标”。域名拥有者可以在上面建立自己的主页(HOME PAGE)或电子邮箱(EMAIL),用来发布信息,介绍自己的组织和服务,也可以接受别人的信息,是网络信息交流中不可缺少的工具,具有一定的广告宣传功能。
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域名已经发生了形式的变化,在电子商务中,商家要通过域名来寻找交易方。同时域名又是广告、商标,在电子格式合同中,一点击合同即告成立,如拆包装订合同。所以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域名具有极大的经济利益,正因为域名所蕴含的巨大商机,所以每个人都想拥有一个好听的、简明易记的和能给人深刻印象的域名,同时,域名使用人总希望选择登记的域名与自己的商标一致。因为这样的域名具有让其转化为潜在商标的功能。如果所使用的域名与所使用的商标一致,客户就可以十分容易地找到域名使用者和商标权人,该权利所有人就比竞争对手处于有利的地位。[5]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不断的增值,尽管网站域名侵犯传统权利的情况依然存在,但域名的增值也会使侵犯域名的行为变的有利可图。现在如果谁生产雅虎牌的计算机,消费者很有可能基于对雅虎网站的了解而相信该产品同雅虎有某种关系。因此,域名的价值在给人们带来财富的同时也引起了很多的争议,如何建立一套行立之效的法律体系从而为域名的有关问题提供行之有效的运行机制和争议解决办法是当务之急。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域名的定位功能与商业的结合引发了更多的法律问题,域名的有效保护也是电子商务得以顺利发展的一个前提。实践中域名和商标统一的巨大利益推动着域名和商标尤其是著名域名和驰名商标的关系日益密切,而域名的国际性和唯一标识性与商标的地域性和行业性在客观上造成了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注册域名的稀缺性及经济价值,导致巨额收买、抢注等现象层出不穷。现有的研究主要是针对域名侵犯传统的商标权、商号权的,对于域名的保护显得似乎不那么强调,尤其对域名的法律属性及其认定理论上和实践上存在较大分歧。下面就谈一下这方面的问题。
三、域名与商标的关系
随着网络商业化及电子商务的发展,域名逐渐具有了区别域名持有人及其所提供服务的标识性功能,从而引起域名与商标、商号等法律所保护的其他标识类客体的冲突。所谓域名与商标的冲突,是指某些人将别人的商标抢注为因特网的域名,因而引起抢注人与商标权利人的纠纷。更有甚者,这些抢注人还把抢注的这种域名再作价(甚至是高价)让商标权利人“再”赎回去。[6]域名与商标之间产生冲突的原因在于两者都具有标识功能,都可以识别商业或服务的提供者,但是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使得法律不能及时有效的适应一些新的社会关系。对于域名与商标而言,法律未在此两者之间建立有效的连接沟通,对于域名的法律属性未作明文规定,也未对二者作出明确的界定。在理论上和实践上,二者之间既有区别又联系。
(一)域名与商标之间的联系
第一,两者都具有一定的商业经济价值。商标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业产权,它能给权利人带来巨大的物质财富,商标除了表彰商品之来源与出处而外,亦将创设企业之信誉而成为市场竞争力之主要来源。[7]域名是互联网上最基础的东西,域名所蕴含的经济价值已经被人们所认识,一个好域名能带来访问量,并省下巨额的广告费。也是企业的一笔巨大的无形资产。
第二, 两者都属于商业标识,俱有识别功能。商标是指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等构成,使用于商品,用以区别不同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所生产或经营的相同或类似商品的标记,它的识别功能早已有目共睹,不仅可以把不同的生产者、经营者区别开来,而且一定程度上体现商品特定的质量和信誉以及企业的综合实力和良好商誉。域名的功能也在于区分,它可以在互联网上把不同的网络用户区别开来,而客户则可以通过域名这一企业标识,很轻松地在INTERNET上找到该企业的主页和网站。
第三,两者的构成上有重合、交叉等现象存在。许多企业为了使商业标识一体化,往往将自己的商标作为域名的组成部分注册使用,商标的英文或汉语拼音被注册为本企业的域名,即域名与商标以相同的字母来表达。这样,商标、域名就相互映衬,协调一致。不仅有利于企业利用有价值的商标,在网上扩大企业知名度,而且进一步促进互联网上的各种经营活动。
第四,两者在各自的范畴内都具有惟一性。Internet上每台计算机都有一个全球惟一的IP地址,IP地址对应的域名也是全球惟一的;商标的惟一性则指非商标权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商标权人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二)域名与商标的区别:
(1)两者的所有权主体不同。域名的使用者可以是任何个人、商业组织、社会团体,也可以是政府机构、国际组织等,域名的使用既可以是商业性的,也可以是非商业性的;而商标的使用者只能是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而且商标的使用与商品或服务密切相关,没有了商品或服务,也就不存在什么商标。[8]
(2)两者适用的对象和范围不同。商标适用于商品和服务上,域名则是为方便人们使用INTERNET设立的,它只是INTERNET上用于解决IP地址对应的一种方法。互联网域名是在全球范围使用的,域名具有绝对的排他性,而商标权的排他范围是有限的,相对的,即商标权人只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可以排斥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在非类似商品上,不同企业则可以使用相同的商标。
(3)二者注册和保护标准不同。商标标识性源于其显著性,而域名标识性则是由它的唯一性所保障的。在域名注册中,只要两个名称稍有不同或完全相同但排列方式稍异,就可以同时分别获得注册。而在商标注册程序中,如果与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使用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则不会获得注册。
(4)两者取得的原则不同。域名采取注册在先原则,不先行注册就不得在因特网上使用。商标取得的原则因国家而异,有的国家采取注册在先原则,有的国家则采用使用在先原则,有的国家采用折中方案。
四、域名的法律属性
众所周知,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其特征是国家授予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与物权客体相比有不发生有形控制占有,不发生有形损耗,不发生消灭智力成果的事实处分和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研究域名的法律属性,首先必须清楚其法律特征。由其自身技术特点所决定的域名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a、标识性。域名系统(DNS)是为了标记和区分因特网上不同的用户计算机而建立的,具有明显的标识性特征,这种标识性特征是由其唯一性确定的。商标虽具有标识性,但其标识性来源于显著性,域名的标识性在全球范围内都具有效力,而商标和商号的标识性却受到地域性的限制。
b、唯一性。域名是与IP地址一一对应的,具有科学性和内在逻辑性,从而具有极高的精确度,保证了域名在全球范围内的唯一性。
c、排它性。域名具有绝对排它性,即某一域名已为某用户注册使用,则其它用户就不能以同一域名再进行注册。而商标的排它性是相对的,已注册的商标在不同种类的商品或服务上、或在申请注册的地域范围之外、或是超出有效期而未注册,就不具有排它性。
关于域名的法律属性,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所着眼的角度不同,看法也就各异。有人认为:经营者的域名是商业标识,因而经营者对域名,可以享有经营标识权。经营标识权是一种反不正当竞争权,即禁止他人假冒的权利。[9]有学者认为,域名不需要保护,域名权也不是一种民事权利。理由是:域名只不过是由英文字母排列的可以有一定含义的、便于人们记忆的一个个字母的组合,从域名的功能上来说,域名不需要保护;其次,知识产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而不是一种天赋的权利,至少我国目前未明文规定域名权是一项权利;再次虽然民法上讲只要是财产就有民事权利,域名虽然有财产价值,有市场推广价值,但是电话号码也是花钱买来的,电话号码有什么民事权利。[10]一种观点认为,在依法获得商标权之前,Internet域名只能是一种由技术规范制约与保证点运行的网络地址代码,不可能也没有必要给予它任何独立的知识产权权利。这种观点的实质是认为域名所有人要想使其域名具备对抗其他使用者的效力,唯一选择就是使其转化为受法律保护的商标。[11]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域名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但目前将域名独立出来作为一种权利的依据还不充分,目前域名应属于商誉的范围。[12]王莲峰教授认为:从某种意义上看,域名实际是商标在Internet网上的延伸,可以称之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但又有别于传统的知识产权对商标权的保护,其有许多新特点。[13]还有论者认为:域名的唯一性和知识产权的多重性矛盾,使用上没有时间的限制,取得不需要审查以及域名系统具有等级性等,这些都与知识产权的性质有诸多差异,说它是一种新的知识产权缺乏理论支持,从理论上来看,很难将其归入知识产权的范畴。[14]也有论者认为:域名是一种全新的客体,具有其自身的特性,把域名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也是科学可行的,在实践中对于保护企业在网络上的相关合法权益是有利而无害的。[15]
本人认为,域名最先是作为易记的联网计算机的地址代码而出现的,但随着Internet日趋商业化,大量的企业和组织通过建立自己的WWW服务器来宣传产品和服务,域名逐渐成为企业进入信息化社会,适应现代化国际市场竞争的重要工具,它不仅可以代表一个企业的形象、信誉、商品及服务的质量,也成为企业无形资产的一部分。域名显然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它是一种蕴藏着巨大商业价值的非物质性的知识产品,而目前的域名注册规则和注册技术又完全可以使域名合法性成为现实。因为域名作为网络虚拟空间中使用者的唯一位置标志,已经具备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特征:
首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知识产权的定义是开放的,列举了著作权、邻接权、专利权、科学发现、商标权等后,还指出“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域名可归于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成为一种全新的知识产权客体。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驰名商标条款》中,域名已被明确纳入调整范围之内。草案第6条规定,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作为域名在因特网上进行恶意注册的是一种模仿驰名商标的行为。对于“恶意”的注册,可以请求注销该域名或者将其转为己有。[16]自美国MTV诉卡利案以来,域名的商标法保护已逐渐得到认可,商标取得了扩张的权力。在该案中,法庭将此案同电话号码助记符一案相比较,根据商标法,电话号码以某种方式使用即可成为商标,那么此处商标法也同样适用于域名。
其次,域名如同知识产权的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一样,是一种智力成果。域名的构思选择需要一定的创造性劳动,才能使域名独树一帜,起到标示型的作用。人们只能通过域名才能在因特网上找到企业的主页和网站,域名就是企业在因特网上的识别标志,这个标志通常就是企业名称中的最显著、最独特、最具识别性的部分,因此,域名选择的过程也即是劳动的过程,故域名是一种智力成果。[17]
再者,域名具备知识产权的无形性。选择一个显著、易记的域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为企业创造无限商机。实践中,企业大都采用与企业自身的名称或商标相同的域名,直接而便于记忆,更充分利用了企业已有的无形资产,并使企业未来的发展保持一致性和连贯性。对企业而言,企业名称、商标及域名三者统一是最佳的企业商誉宣传。域名集功能性和识别性于一体,这样的特性使其在商业领域中具有重要的知识产权意义,因而应受知识产权保护。
随着互联网产业的迅猛发展,域名抢注的现象呈现日趋严重的趋势。因此,域名急需保护,但是由于域名是一个新生事物,因特网的系统管理制度与知识产权制度之间存在漏洞,实践中对其保护很是不力,因此,研究并且确定域名的法律属性将有助于对其实施有效的保护。
责编/小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