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高新区法院正式立案执行了一起因未成年人持刀伤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去年5月25日,同在某小学上学的14岁的小凡(化名)和12岁的小军(化名)发生争执,老师要求二人回家请家长到校处理此事。小军返回学校后,被返回学校的小凡用刀连刺数刀,经法医部门鉴定已构成轻伤。小军经过将近一个月的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一万五千多元。小凡的父母在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后,拒绝支付剩余的医疗费及继续治疗费用。小军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小凡持刀伤害小军,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因小凡系未成年人,根据法律规定,应由小凡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同时,由于学校未尽到维持良好的校园秩序的义务,其本身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小凡的赔偿小军人身损害赔偿款22623.3元,由小凡的法定代理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小凡所在学校对上述款项承担6786.99元的补充赔偿责任。
目前,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正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小凡的父母和所在学校有履行能力仍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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