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区娄社问:
我邻居老张有个南方的亲戚,2005年元月到郑州来做生意时租了我家两间房,月租金为500元。开始的两个月他亲戚按时交了租金。但从2005年3月起到目前,其亲戚以到外地出差为由一直不交了。请问,我还能否到法院主张我索要租金的权利?
答:
答复是肯定的。但是,你必须抓紧时间催要。因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像你反映的问题只有一年的诉讼时效,超过了,法院就不宜保护了。比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你的情况属于第三种,而且到2006年3月底就到时间了,如果你不主张自己的权利的话,那么,法院就不好为你说话了。(周景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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