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酒后牵狗撒泼 伤人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06-03-21 11:58:47


    近日,郑州高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邻里关系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被告李某与原告王某两家均系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沟赵办事处贾庄村村民,两家关系一直不合。2006年1月31日晚8点左右,被告李某酒后牵着狗在原告经营的商店门前谩骂。原告王某与之发生争吵,李某借酒劲撕打王某,致原告王某受伤。经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王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以寻衅滋事为由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受伤后被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三中心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面部多处皮肤裂伤。原告王某在一五三医院和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卫生院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2281.5元,花费交通费150元。

    郑州高新区法院在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基于原、被告系邻里关系对本案进行了耐心地调解,但原、被告均不同意。故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民法通则》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法判令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2281.5元、误工费81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交通费150元,共计损失3344.5元。

    责编/小沈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