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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城法院试行民商事案件立案调解新机制

  发布时间:2006-03-20 14:22:56


    为增强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探索民事诉讼程序的简化形式,节约诉讼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管城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民事案件立案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在民商事案件中试行立案调解新机制。

    在以往的立案工作中,时常会遇到诉讼双方当事人一同来法院要求调解,甚至同意立即履行义务的情况。但由于缺少这方面的具体规定,多数情况下都没有在立案阶段开展调解工作,因此案件不得不进入审判程序,从而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同时也不利于提高司法效率。

    管城法院试行的立案调解,就是在立案庭收到起诉状后的审查立案期间,对当事人自愿要求调解的或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商事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活动。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调解协议经法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按指印即生效。法院应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一方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调解制度是管城法院司法便民的又一新举措,也是管城法院今年强化调解工作,努力追求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又一新的尝试。管城法院将进一步就立案受理阶段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积极探索和实践,更好地将简案快审与化解矛盾相结合。

    责编/小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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