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为争儿子亲兄妹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06-03-20 14:20:08


    “爸爸,妈妈”。16个月大的亮亮(化名)虎头虎脑,聪明可爱,喊起爸爸妈妈来清晰脆甜,然而小亮亮不会知道,他如今的身世竟成了一个迷团,爸爸妈妈和姑姑姑父都声称是他的父母,并为此打起了官司。当然小亮亮可不管这些烦心事,大人们为打官司忙得不亦乐乎的时候,他却依然那么起劲地玩着身边那一大堆的玩具。

                             妹妹:哥哥骗走我们的孩子

    家住二七区的王娟(化名),2004年5月份怀孕,当母亲知道她想做流产时,劝其将孩子生下来送给哥嫂(二被告),王娟未同意。2005年2月11日原告生下一子,取名陈扬,可孩子生下18天时,哥嫂以“孩子满月要走姥姥家”为由将孩子抱走,原告不同意,哥嫂答应第二天让妹妹再抱回,妹妹王娟同意后哥嫂一去不回。经原告催要,被告打了原告,并威胁与原告断绝关系。万般无奈之下,王娟与2005年4月18日将哥哥嫂嫂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对儿子陈扬的抚养和监护权,归还原告儿子陈扬

                             哥哥:俺的孩子与妹妹无关。

    两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当时父母曾说原告生孩子后送给我们仅仅是一个玩笑话,原告和我们均未当真。原告孩子满月后,送姥姥家住了几天后被二原告抱回。现原告突然起诉我们抱他们孩子之事,毫无事实根据。哥哥对妹妹提供的多个证据提出了质疑,并称证人李新花是妹夫的姐姐,因此不能当证人,其证言也不能证明被告抱养了原告的儿子,而对于原告作亲子鉴定的要求给予拒绝。称他于2004年农历12月从荥阳抱回一小男孩,取名亮亮,此孩子与原告无关。因此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驳回原告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涉及的核心问题是幼儿的身份关系。本案 中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以及陈扬的《出生医学证明》只能证明两原告曾生育一子陈扬的事实。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马寨派出所所出具的证明,也仅能证明两原告曾经报过案,但公安人员出境后并未获得任何与本案所争议事实有关的证据。证人李新花出庭作证,也不足以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至于原告提供的录音资料,因存在争议,又无其他证据相佐证,所以该证据本院不能确认。综合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得出两被告抚养的幼儿是原告的亲生子这一结论。原告的诉讼请求,因缺乏充分确实的证据,不予支持。因此驳回了原告王娟的诉讼请求。

    接到这样的判决,妹妹王娟当即上诉到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而该院也已经受理了此案,看来要弄清楚谁是小亮亮的真正父母,还需要一些时日。

    责编/小徐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