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8年10月15日,孟凡生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高中毕业后,孟凡生没有像许多其他同龄人那样,利用自己在学校里所学到的知识,学得一技之长,编织自己的美好人生,而是不学无术,一门心思地想歪道,走斜路。1987年6月,刚满18岁的他,便因为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991年,在他刑满释放后,他又旧病复发,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1998年6月孟凡生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1年6个月。2003年9月3日,即在孟凡生第三次出狱后不久,又因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03年3月份到5月份,被告人孟凡生先后以每本10元左右的价格出售“河南省郑州市停车场收费定额发票”,卖给郑州市有关的洗车行、洗车店、汽车装饰中心、汽车装饰部、汽修厂等共六家单位,共出售发票18本,每本100份。2003年5月26日,被告人孟凡生到化工路准备再次故技重演时,被守候在那里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同时从其身上收获准备出售的发票10本,并于当日从其住处查出发票29本。后来经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局鉴定,孟凡生所出售的发票全部是伪造的发票。
2003年9月,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对孟凡生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孟凡生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了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告人曾因盗窃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其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孟凡生的经历告诉我们,作为新时代的青年,我们一定要有正确的人生观,走好人生的每一步,只有自己付出了辛勤劳动,通过合法经营的手段,才能达到致富的目的。任何投机取巧,违反法律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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