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一物流公司的职工何某、马某与他人相互勾结将装着砖头的纸箱假以内装电子配件为名在金象物流公司办理运输和保价手续。然后,何某利用职务的便利趁无人之机将该纸箱丢弃,来骗取该物流公司的保险金23000元。今日,管城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诈骗案。
何某与马某均原系郑州市金象物流公司的职工,马某在作案之前已离开了金象物流公司,马某与申某系朋友关系。2005年11月份,郑州市石化路金象物流公司装御工被告人马某、何某预谋骗取金象物流公司的保险金。同年11月10日,被告人申某在马某的授意下,在金象物流公司将马准备好的一个装了两块砖头的纸箱,以内装电子配件为名办理运输和保价手续,保价金额23000元,保价费用69元。经与马某事先商量好之后,在同日中午何某趁仓库无人之机,将该纸箱丢弃。后申某以货物丢失为由向金象物流公司提出理赔,同年12月20,金象物流公司支付申某保险金23000元。申某等人的此举引起了金象物流公司的怀疑,遂当即报了案,在申某来拿钱的同时被警方抓获。同年12月21日15时许,在申某的配合下,带领公安人员在郑州市豫泰商场门口将同案犯马某抓获。赃款现已追回并发还。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马某等人都表示自己此举行为不对,属于自己急需用钱而一时的冲动的后果。申某当庭认罪的态度比较好,并当庭说:“经党教育多年(以前当过兵),很对不起党,非常后悔,希望法官能给自己一次改过机会”。而马某辩称自己是属于犯罪为遂。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多次打电话让申某去要保险金,而申正是在得到23000元的保险金之后才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即已实行了诈骗的犯罪行为已,并已得到了诈骗的保险金,已经构成诈骗罪的要件。被告人马某、何某、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单位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的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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