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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截欠条能否要回欠款

  发布时间:2006-03-17 10:17:26


    原告甲起诉被告乙要求乙支付货款5000元,且持有被告书写的欠条,但是该欠条只剩半截,只有欠款内容,而没有被告签名,原告称欠条只有半截是因为其拿欠条找被告要账时,被告乘其不备夺过欠条欲撕毁证据,结果只抢回上半截,载有被告签名的下半截已被撕毁。被告辩称买原告的货不假,但是货款已全部支付,欠条于付款时已销毁,原告所持的欠条是销毁过的上半截欠条,故不应再次承担付款义务。

    这个案件就涉及到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所谓举证责任的分配,从人民法院的角度,是对当事人承担的举证责任进行分配;从当事人的角度,是举证责任的分担。举证责任一般按下列原则进行分配:主张某种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权利或法律关系的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某种既存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受到妨害的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否认某种权利或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对阻碍该权利或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依照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或者采用某种举证责任承担方式将显示公平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举证的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

    就本案而言,能否正确的分配举证责任对本案结果会有决定性影响。单从本案证据来说,原告所举证据显然不足以认定被告确实仍欠原告货款未还,但我们注意到被告的答辩中对购买原告货物无异议,只是主张已经支付过货款了,在这里,因为被告已承认购买过原告货物,故原告无需再为该事实进行举证,而被告则要为其主张即已支付过货款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本案中如果被告不能举出已经支付过货款的有效证据,就应承担起支付货款的责任。

    责编/小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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