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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外利息未约定 法院判决不偿还

  发布时间:2006-03-16 14:51:47


    3月16日,河南省新郑市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因双方在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到期后的利息,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高某要求被告刘某支付借款期限以外利息的诉讼请求。

    2004年5月28日,新郑市刘某经证明人王某引荐,向高某贷款10000元,双方在证明协议上约定贷款期限为5个月,利息每月100元。贷款到期后,刘某向高某支付500元利息和500元本金。一年后,高某向刘某索要剩余本金及1200元利息时,刘某则以两人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外的利息为由只同意偿还本金。无奈之下,高某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刘某返还本金及利息共计107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刘某向原告高某借款10000元属实,使用期限为5个月,利息共计500元,被告已支付,因原、被告双方对超过借款期限的利息未约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被告在借款到期后偿还500元本金,剩余9500元本金应予偿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期限以外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未约定,法院不予支持。

    责编/小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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