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登封市法院对一起盗窃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张志昌因盗窃他人一部手机,结果被法院以盗窃罪单处罚金2000元
张志昌是登封市阳城区一家磨料厂的职工。2005年9月23日上午,他下班后在更衣室换衣服时,发现本厂职工崔某将自己价值800元的手机忘在了床上,遂趁其正在洗澡之际,将这部手机装入自己衣袋内离开现场。崔某洗完澡发现手机不见了,便当即向警方报了案。第二天,张志昌即被民警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志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所盗赃物已追退,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