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夫妻约定财产制都有公示的规定,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公证方式。德国、瑞士、法国等国皆规定夫妻财产契约须在法院或公证人前订立,当事人签署之。二是登记方式。日本、韩国等国规定夫妻财产契约应于婚姻登记申报时登记。
财产约定公证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法国民法典第1394条规定:一切夫妻财产契约应于结婚前在公证人前以证书订立之。公证形式相对一般书面形式有更大的公示力和确定力,能够使夫妻财产约定得到法律的直接确认,取得对当事人双方和第三人确定的约束力,从而维护家庭财产关系的稳定。如果只是书面形式,那么因为财产约定也是一种约定,属于民事合同的范畴,它就有可能因法定事由而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第三人也可能以“不知道”为由提出抗辩,这不利于财产关系的稳定。结果只是书面形式,那就容易灭失或被伪造、篡改,这将引起一系列纠纷。严格的公证规范对夫妻财产契约在实施过程中的各方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在实践中,不断上升的离婚率与法院难以承受之间的矛盾,也要求公证机制的介入,为解决婚姻纠纷设置一道预备程序,为离婚诉讼准备充分的书证材料。
另外,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婚姻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出发,我国婚姻法对约定财产的对外效力应作进一步的界定,在涉及第三人效力时,应该要求婚姻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或公证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具体而言,对于婚前约定,应在结婚登记时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婚前财产清单及相关协议,由婚姻登记机关备案。婚后约定的应向公证机关提交财产约定并经公证。并且有关材料应向第三人公开。这样的夫妻财产约定才能对抗第三人。至于这种公示可能暴露私人财产的隐私,这是夫妻双方自愿接受的,因为夫妻双方既然希望其约定对抗善意第三人,就必须要公证,而公证就必然意味着将其某些财产的秘密公开,这样才能遏制社会上故意利用夫妻财产约定来逃避债务的现象。
全国妇联最近一次调查显示,57.4%的人反对婚前财产公证,民众支持率不高,另外,公证要收一笔可观的手续费且程序较繁琐,许多人望而却步。这可能是新婚姻法没有规定公证形式的苦衷。但法律要有一定前瞻性,相信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观念的转变,财产约定公证制度终会在法律中得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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