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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留行贿款是侵占罪?

  发布时间:2006-03-15 16:53:55


问:

    张某是我们建筑公司的一位年轻工人,其父在另一家企业任总经理,我公司的领导为能承揽到张某父亲单位的基建工程,商定通过张某给其父送行贿款2万元,但张某拿到这笔钱后,瞒着其父截为己有,并挥霍一空。请问,张某截留行贿款属于什么行为?

答:

    张某的行为属于侵占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71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职责范围内主管、经手、管理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所谓“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占 “数额较大”的标准为5000元至20000元以上(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定)。所以,上述张某利用“经手”的便利将本单位行贿款2万元据为己有符合这一犯罪构成要件。

    责编/小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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