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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出嫁引发土地纠纷 多次起诉仍丧失承包权

  发布时间:2006-03-15 16:08:12


    3月14日,郑州高新区法院审结一起由于出嫁而涉及土地承包经营的纠纷案,裁定驳回原告胡女和王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由二原告负担。

    1998年8月 ,郑州高新区某村第一村民组村民原告胡女与本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该村民委员会将集体耕地3.9亩发包给其从事农业生产,承包期为30年,即从1998年9月起至2028年9月止。2002年2月,原告胡女与中原区某村宋某结婚,并于同年11月将户口从高新区迁至中原区。在此期间,因其丈夫宋某的村里未调整土地,胡女在新居地未取得承包地。2003年10月, 郑州高新区某村第一村民组以原告胡女和同原因的原告王女出嫁为由,将二人原有的2.6亩承包地转包给他人。2004年2月,胡女与宋某离婚后,又将户口迁回高新区原村民组。而原告王女却是在1991年嫁到了濮阳。婚后未将户口从原村迁出。郑州高新区某村第一村民组收回二原告的承包地后,二原告多次与组里协商解决未果,遂以高新区某村第一村民组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原、被告所签的合同有效和继续履行,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

    法院另查明:2003年,原告曾以收回她们2.6亩承包地侵权为由将本案诉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被裁定书裁定驳回起诉。为此,郑州高新区法院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裁定驳回了二原告的起诉。

    原告不服,向中原区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中原区人民法院以管辖权改变移送郑州高新区法院审查,高新区法院以再审申请不成立,驳回再审申请,并维持了原裁定。原告仍不服判,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同样被驳回了再审申请。驳回的理由是,订立合同时,被告是郑州高新区某村民委员会,而不是该村第一村民组。因为,村民组在本案不是合同当事方,所以,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土地承包合同不当,诉讼只能依法驳回。

    责编/小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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