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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棵榆树惹纠纷 权属不明被驳回

  发布时间:2006-03-15 10:06:26


    日前,郑州高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赵某房后的四棵榆树被魏某一家人砍伐并卖得380元。赵某认为四棵榆树在其房后,理应归其所有。但魏某认为四棵榆树在其所在的王士明村二组的土地上,并非在赵某所在的四组的土地范围内。双方发生纠纷后,村委会调解未果,遂将榆树款暂存于村委会。后经村委会确权,四棵榆树归魏某所有,并将榆树款交付魏某。赵某不服,诉至法院。

    经查,2004年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了农民住宅及附属物普查确认登记,确认赵某房前屋后共有乔木10棵,但未明确乔木的种类及具体位置。村委会虽然将四棵榆树确权归魏某所有,但根据森林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才有权确定树木的所有权。据此,高新区法院认定四棵榆树的权属不明。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四棵榆树归其所有,而村委会无权确认榆树的所有权,故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责编/小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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