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不义之财费尽心机, 陕西省汉唐公司驻郑办事处维修师杨乐乐伙同该公司司机黄代杰在负责维修高速公路收费仪器的过程中,先是盗窃高速公路郑州东收费站、西收费站高速公路的空白通行券,随后又将盗窃来的1000千余张空白通行券伪造了入口站名后予以贩卖,致使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损失11000余元。2003年10月17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诈骗犯罪案件,被告人杨乐乐被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黄代杰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现年23岁的 被告人杨乐乐系陕西省汉唐公司驻郑办事处维修师,大专文化。2002年7月,杨乐乐受陕西省汉唐公司指派和陕西省汉唐公司司机黄代杰对高速公路郑州东收费站、西收费站高速公路收费仪器进行维修。在维修过程中,杨乐乐、黄代杰发现有许多车辆司机为了逃费经常驾驶车辆去闯开洛高速公路郑州东站、西站的收费站,便起了邪念,决定利用此机会发一笔横财。
2002年7月至9月份,被告人杨乐乐、黄代杰在维修河南高速公路收费仪器时,乘人不备,在高速公路郑州东收费站、西收费站等地窃取高速公路空白通行券1000余张,随后,两人在盗窃得来的空白通行券上伪造了入口站名。一切就绪后,两人将伪造的通行券卖给其事先联系好途径的司机孙某、郭某等人17张。后孙某、郭某利用伪造的通行券多次逃避高速公路收费,致使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损失11000余元。再说,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公司发现其收费站的通行卡被人盗窃后,马上向公安机关报了案。2002年11月5日至 6日,被告人杨乐乐、黄代杰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乐乐、黄代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第25条第1款、第72条、第73条第2款、第3款、第53条之规定,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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