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13日上午,一名中年男子高举“一身正气护天平,遏制邪念纠错案”的匾牌在众亲友的拥护下伴随着阵阵鞭炮声迈进了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的办公大楼,满怀激动地对法院工作人员说,我叫田连生,非常感谢荥阳法院审监庭张庭长及合议庭成员在处理关于我的一桩再审案件中奉着对法律的忠诚,以有错就改的勇气排除各种干扰,公正地审理了案件,其间没有喝过我家一口水,我和我们全家为张法官及其同事们公正廉洁的办案的精神所感动,她们不仅还我以清白,而且还法律以正义。无言以报,用此匾聊以表达我们对法官的一点敬意。
原来,原审原告张景昌诉原审被告田连生借款纠纷一案,荥阳法院已于2005年1月20日做出了荥乔民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支付80480元,由于此前以田连生为原告诉张景昌欠工程款6万元的另一桩纠纷已经经荥阳法院一审,郑州中院二审终审判决,被告张景昌败诉应支付田连生工程款6万元。原审以原告张景昌持有田连生借款的欠条四张为由认定借款关系存在判决原审被告田连生败诉与上述判决相矛盾,故荥阳法院审监庭在再审时做出了原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应予以撤消,驳回原审原告张景昌的诉讼请求的再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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