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饭后牵着自己心爱的宠物出去散步本是一件令人惬意的事情。然而有人视自己的宠物为最爱,当爱犬吓倒行人遭到行人埋怨时,不但不主动向行人道款,反而对行人大打出手,真有点太不像话了。近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宠物狗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被告人吴某被依法判处赔偿经济损失3600元。
去年8月20日晚7时40分左右,被告吴某与其母亲吃罢晚饭,牵着一条大狗出去溜狗。当他们拉着狗转过一过道口时,与正骑着自行车下班回来的同住一院的邻居姚某相遇。姚某被突然出现的大狗吓了一跳,赶忙从车上跳下来,并埋怨被告没能很好地管好自己的宠物。双方遂发生口角,被告吴某将原告姚某打伤。随后,被告之母将原告送到医院进行治疗,并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发生的打架事件已经公安机关调查并对被告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证明被告在此次事故中负有过错责任,故被告应赔偿原告因此受到的损失。原告主张的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具有相应的证据予以作证,法院予以采信。原告的伤情仅为轻微伤,且与其打架的被告尚未成年,故法院对原告要求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共36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责编/小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