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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限制人身自由5小时 女学生为维权怒上法庭

  发布时间:2006-03-13 16:42:47


    郑州一女学生在超市购物时因被怀疑偷盗物品而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长达5小时。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学生李某一纸诉状将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为其恢复名誉并赔礼道歉。3月13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今年17岁的女学生李某,家住郑州市中原区林山寨。据她讲,2006年2月19日下午,她到位于二七区交通路的河南世纪联华超市碧波园店购物。结帐时,因超市工作人员的疏忽查漏部分洗化品未付款。当她走到超市出口时,被超市工作人员以部分物品未交款为由带至保卫处。在保卫处,超市一姓陈的工作人员却说她偷盗价值200余元的洗化品,并恐吓她若拿不出3000元钱,就将其送至公安机关。李某在超市工作人员的威逼之下只好打电话向同学借钱。在借钱未果的情况下,她按照超市工作人员写好的内容填写了一张固定表格,被迫承认偷窃超市物品,并被强行按了指印。后超市方打电话通知其父母拿钱赎人。李某父母赶到超市后,与超市工作人员交涉,超市方仍然认定李某的行为属偷盗行为。看到自己的孩子已被超市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长达5小时之久,李某父母在迫于无奈之下交付了300元钱,李某这才得以恢复人身自由。

    李某及其家人认为,李某在超市购物并到收银台查验商品后履行了付款义务,但由于超市收银员的疏忽查漏了部分商品而未付款,责任是由超市的过错造成的,李某并不存在偷盗行为。超市方不听取李某的辩解,不尊重事实,诬赖李某偷盗,并非法限制李某人身自由达5小时之久。超市方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李某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侵害了一个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给李某精神上造成了极大损害。故诉至法院,要求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为李某恢复名誉并赔礼道歉。

    超市与消费者间的诉讼在近几年并不少见,而这些诉讼的起因,往往都是超市防盗维权引起的。消费者的权益值得尊重,超市的权益也应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超市维权应如何避免诉讼呢?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当超市确实怀疑或发现有消费者漏付款项甚至是偷窃时,应当先请其协助解决,如果消费者拒绝合作,那么此时超市完全可以不予放行,然后要求公安机关来处理,切不可自行其事。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嫌疑人承认自己有偷窃行为,超市也不可对其罚款或殴打,否则,同样还会诉讼缠身。

    孰是孰非,记者也将作进一步跟踪报道。

    责编/小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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