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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投案自首 法院依法从轻判缓刑

  发布时间:2006-03-13 11:45:10


    交通肇事后投案自首,主动担责、积极赔偿,聪明举措获轻刑。3月2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朱秀欣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朱秀欣,男,1963年2月出生,登封市宣化镇朱垌村五组农民。2005年4月25日7时30分左右,被告人朱秀欣驾驶河南K19120号川路牌农用车,在登封市宣化镇亚港水泥厂院内拉水泥时,因对其它车辆未按顺序排队不满,便逆行由北向南绕行,将指挥车辆的张建伟撞倒后当场轧死。登封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朱秀欣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05年5月5日朱秀欣到登封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投案自首。

    事故发生后,登封市宣化镇亚港水泥厂与死者张建伟家属达成由亚港水泥厂一次性赔偿死者张建伟家属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死亡补偿金等120000元;死者家属收到赔偿款后把对肇事车辆车主的索赔权转移给亚港水泥厂。2005年4月28日亚港水泥厂与被告人朱秀欣达成由朱秀欣赔偿因张建伟死亡给亚港水泥厂造成的损失80000元的协议。

    登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秀欣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据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幅度内量刑。鉴于被告人朱秀欣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朱秀欣又赔偿了死者张建伟家属损失20000元,死者张建伟家属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朱秀欣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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