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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个村民诉求返还土地 法院公正判决政府败诉

发布时间:2006-03-13 11:30:25


    2月27日,登封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倍受社会关注的登封市少林办事处耿庄、王庄等五个村民委员会及耿庄村一组等十三个村民组诉登封市人民政府和第三人孙森返还土地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确认1999年8月30日原登封市城关镇人民政府与第三人孙森签订的林牧场承包合同无效,被告和第三人应在判决书生效一个月内,将所有的1244.6亩土地返还给原告。

    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1973年为防风固沙,绿化机场,经原登封县城关公社党委研究决定建立林牧场,所占土地分别由本案原告五个村民委会和十三个村民小组所兑交。1984年8月25日,原登封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将该林牧场承包给第三人孙森经营,承包期为15年。孙森经营期间,从1995年起允许他人在林牧场内开办沙场。合同到期后,原告要求返还土地,登封市政府答复等行政区划调整后再议。但原城关镇政府未经原告同意,1999年8月30日又与孙森签订了为期10年的承包合同,尔后原告多次要求返还土地。登封市人民政府于2000年8月和2001年8月24日分别以登政(2000)11号和登政(2001)15号下发会议纪要,明确要求解决登封市林牧场违法发包及土地归属问题。2002年11月19日,登封市人民政府作出登政(2002)2号行政处理决定,结论为原各大队和各生产队兑交的城关林牧场农用地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林牧场被列为被处理单位。林牧场不服,起诉至法院,本院于2004年1月6日裁定驳回起诉,林牧场不服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3日裁定发回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9月21日作出(2004)登行初字第04—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了登封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登政(2002)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判决后登封市林牧场仍然不服,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1月2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郑行终字第23号行政判决书,维持了原判决。原城关镇人民政府2000年被依法撤消,故登封市人民政府为原登封市城关镇人民政府的权利义务承受人。

    在此期间,原告多次群访。2005年3月27日登封市委协调将此案纳入诉讼轨道。

    登封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和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犯,本案所争议的1244.6亩土地所有权系本案18原告所兑交,第三人是以承包合同的方式随时取得了对该土地的占有权和使用权。第二次发包过程中,原告已要求返还土地,登封市人民政府已有答复,但原城关镇人民政府仍与第三人签订了为期10年的承包合同,约定与第三人可继续在林牧场挖沙,该合同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且与原办林场的目的不符。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㈡、㈣项、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的规定,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由于此案涉案人员较多、时间较长,审理过程可谓一波三折。原告方多次组织人员赴省、赴京上访而倍受登封市委及社会各界关注,一旦处理不好,直接影响到社会大局稳定。登封法院立案后,组织精干人员对案件进行详细分析、周密论证,本着司法为民的原则,择机下判,判后群众情绪稳定,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责编/小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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