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张某雇用未成年人王某在其洗车行打工,王某驾驶车主赵某借给张某的轿车在行驶中将原告李某撞伤,因三人拒不支付医疗费,李某一纸诉状将未成年人王某、雇主张某、车主赵某告上法庭。昨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了雇主张某和车主赵某对被告王某的赔偿义务各应承担50%的补充赔偿责任的判决。
2004年9月14日早晨,王某在雇主张某的洗车行打工期间,驾驶车主赵某的轿车,在行驶至市内一处交叉路口时,与骑自行车的李某相撞,造成交通事故,将李某撞伤。该事故经郑州市交巡警二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共用去各种费用一万七千余元。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被告王某驾驶被告车主赵某的轿车在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被告张某系某洗车行实际经营者,其违反禁止雇用童工的规定雇用被告王某,而这时王某为未成年人,未尽到管理职责,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赵某作为肇事车的实际车主,违反规定将汽车借给无驾驶证的被告张某,存在过错,亦应承担赔偿责任。王某作为肇事司机和直接责任人,对原告因该事故造成的损害,应予以赔偿。法院认为,原告李某与三被告之间的交通事故,郑州市交巡警二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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