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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仇恨淹没的理智

  发布时间:2006-03-13 09:11:26


    本是从小一起长大的邻家兄弟,但却因种种原因结下冤仇,二十多年来纷争不断,怨恨步步升级,被仇恨淹没理智的陈明最终向对方举起了刀子。

                                   案情:因仇杀人

    被告人陈明为郑州市民,因怀疑被害人陆敏曾因吸毒、盗窃被拘留时,冒充自己和弟弟的名字,使其名誉受损而与陆敏发生矛盾。2004年底,陈明在与他人赌博时,前后输掉数十万元人民币,又怀疑是陆敏与他人共同设圈套所致,即对陆怀恨在心。2005年3月,陈明在郑州市某厂食堂附近牌室利用游戏机做生意期间,陆敏也在该棋牌室摆放了一台游戏机,陈明认为陆敏与其抢生意,为此二人经常发生争吵,陈明对陆敏更加怨恨,并伺机报复。

    2005年8月14日晚11时许,被告人陈明酒后来到郑州市桐柏路与建设路交叉口一烟酒店门口,见陆敏与他人正在打扑克牌,即回家拿了一把尖刀返回至陆敏打牌处,乘陆敏不备,持尖刀朝陆敏背后猛刺一刀,陆敏惊惶之下,向马路中间的绿化带跑去,刚跑出几米远即倒在地上,陈明追上去再次向陆敏胸部、右大腿等处各扎一刀。后陈明逃离现场,陆敏被他人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一审:气焰嚣张

    2005年11月11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大厅几乎座无虚席,上午9.35分,因涉嫌杀人的陈明被带上法庭,也许是看到如此“壮观”的场面,应该表示一下自己的“英雄本色”,陈明显得相当的轻松,并满面春风地用戴着手铐的双手向旁听席上挥手示意。对于法官、检察官的询问满不在乎,对杀死被害人的事实供认不讳,称被害人不顾两人一起长大的情谊,祸害自己20多年,“该死”。并认为被害人常年吸毒,二次被强制劳教,杀他是为社会除害。

    当刑事附带民事的受害人家属要求经济赔偿时,他明确表示“不赔”,当法庭对经济损失赔偿的有关证据进行质证时,陈明竞当庭对被害人地母亲进行公然的调侃:“阿姨,就是今天我给你签了字,你也报销不了呀。”

    陈明的调侃引起庭内一阵骚动,庭审结束后,参加此次庭审观摩的人大代表、政 协委员以及法学界人士对该庭审进行点评时,某法学教授指出,审判长应当制止嫌犯嚣张气焰。嫌犯陈明庭上的“风光”程度由此可见一斑。

                                   二审:竭力辩护

    2005年12月14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陈明作出了死刑 判决,不知道为什么在一审庭审上如此嚣张的陈明,当真的要面对死亡时,似乎也知道了害怕,他毫不犹豫地提起了上诉。

    在二审法庭上,他的表现竞和一审时大相径庭,态度诚恳。

    他为自己辩称,自己并不想杀死被害人,只是想教训教训他,捅了被害人后自己逃离现场后又回到现场就是想对被害人施救,听说被害人没死,已被“120”拉走了才离去。还说第二天又到派出所投案,只因害怕才在派出所附近停留一个多小时后逃走,并称自己逃走是因为想到,自己的过失给两个家庭带来了严重后果,出去只是为了打工挣钱用以贴补两个家庭。

    当公诉人问他在一审中为什么不为自己辩护时,他说自己杀人就应该偿命,因此没有辩护。对于今天的辩护,他显得很真诚地说:“法律是神圣的,我觉得在法律面前我应该说实话,应该让大家对我的所作所为有一个了解。而陈明的辩护人则向法庭提出了十项辩护理由。

                                    刑前:吐露心声

    2006年3月10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大厅庄严而肃穆,河南省首次死刑二审裁决就陈明故意杀人一案在这里宣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陈明在公共场所持刀杀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原审判认定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明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建议维持原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庭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陈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刑前记者见到了陈明,他精神还算不错,当记者问起他后悔不后悔时,他说:“没有什么后悔不后悔的,这也是一种解脱。”但他又话锋一转“总之,走到今天这一步,也回不了头啦!”当问起他是否觉得对得起父母儿女时,他慢慢地底下了头,当他再次抬起头时,两眼已含满泪水,“我父母都已是70多岁的人了,女儿才13岁,他们现在正需要我呀。”

    责编/小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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