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由于社会各种不良因素的影响,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多发态势。各地法院都将挽救和教育作为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主旋律。社区校正、暂缓判决、回访帮教等措施在各地法院的出台,就是各地法院为了改善未成年人审判模式而探索出的具体成果。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过程中,量刑适当是实现挽救和教育目标的最基础一项工作。要做到量刑适当,必须正确处理好以下三种关系。
一 处理好整体把握和区别对待的关系
由于未成年被告人生理和心理发育尚未成熟,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差,性格和品质上具有较强的可塑性,在客观上要求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刑事诉讼程序和量刑标准要区别于成年人犯罪案件。据此,我国确立了 “教育、感化、挽救”的总方针;规定了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这就要求我们处理每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都要把教育和挽救作为一切诉讼活动的出发点,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但是在贯彻这一原则和方针时,不能搞一刀切。尤其在量刑过程中,一味地追求不切实际的高“缓刑率”或者 “免予刑事处罚率”也是有失片面的。实际上,虽然都是未成年犯罪案件,但案件之间的差别是非常明显的。首先表现在不同犯罪行为的性质上,不同性质的行为体现出不同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其次,虽然都是未成年人犯罪,有的已接近成年年龄,而有的刚满十四或十五周岁;在量刑时也应该有所差异。再次,在主观恶性上,有的属于初犯和偶犯,而有的却属于惯犯和累犯,这些情节足以体现出对被告人转化和改造难度是不同的,量刑时也要充分考虑这些因素。除此之外,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生活的环境和受教育的经历都会因案而异。这些不同的因素,要求法院处理未成人案件,做到一案一策,因案而异,结合案件的具体实际情况,创造性地贯彻实施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方针和原则,努力实现最佳的刑罚效果。
二 处理好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的关系
在给刑事被告人量刑过程中,主要依据是案件中存在的各种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处理未成人案件,大抵也是如此。就法定情节而言,除了必须要考虑的年龄因素外,经常存在的法定情节包括自首、立功、累犯等情节。
要处理好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的关系,办案人员需要尤其注意两点:其一,各种量刑情节的查证问题。一般而言,对案件中存在的法定情节,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一般都会充分关注并搜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法庭无须花费过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庭外调查核实。相反,由于传统思维方式的影响和我国法律的不完善,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广泛存在的影响量刑的各种酌定情节,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一般不会给予应有的重视,更不会搜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要想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适当,实现最佳的刑罚效果,法官一定要深入到被告人原所在学校、生活的社区或者其他居住区,去了解有关情况,充分行使庭外调查权,进行调查研究,搜集相关的证据。在庭外调查中要着重查清楚以下问题:被告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原因;平时的性格特点;犯罪之前的一贯表现;被告人所处的家庭环境和受教育的经历;归案之后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其二,正确发挥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在量刑过程中的作用。总的原则是首先考虑各种法定情节,其次再考虑酌定情节。同时在考虑法定情节时要参考案件中存在的酌定情节,酌定情节要在法定情节的指导下发挥作用。另外,法定情节应该成为确定量刑幅度的主要依据,而是否判处缓刑则主要看是否存在相应的酌定情节予以支持。换句话说,在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时,不能仅就公诉机关提出的有限的法定情节作为唯一标准而忽视酌定情节的作用;也不能将在庭外调查中获知的酌定情节的作用过分扩大,而冲击法定情节的应有作用。
三 正确处理刑罚惩罚和多元化教育的关系
犯罪是判处刑罚的前提,而判处刑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从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看,即使是未成人犯罪,免予刑事处罚和判处缓刑的案件所占的比例仍然是相当少的。大部分被告人还会被处以刑罚处罚。
正如上文所述,我国从挽救和教育未成年被告人的目的出发,制定了有别于成年被告人的各种程序规则和量刑制度。但是,对未成年被告人无论判处何种刑罚,其最终落脚点还是教育和挽救被告人。另一方面,教育和挽救目标的实现,对被告人判处刑罚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而不是全部。整个法定诉讼程序是实现诉讼目标的基础。同时,现实也要求人民法院在法定诉讼程序之外开拓对未成年被告人新的教育领域,整合社会上对被告人有利的各种教育和感化资源,把各种教育感化的力量和刑罚的力量有机结合起来。就社会力量而言,常见的包括受被告人爱戴的近亲属、受被告人尊敬的老师、热心青少年工作的社区工作人员、当地团委、妇联及等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等,他们都是实现诉讼目的重要力量,真诚地邀请他们积极参与到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挽救工作中来,开辟出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的第二战场,实施多元化教育方式。除刑罚之外,我们所实施的多元化的教育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对这些教育方式,可以采用不同的标准作不同的分类,从纵向划分,可分为开庭之前的教育、法庭审理过程中的教育、开庭结束后的教育、刑罚执行期间的回访教育、刑罚结束后的延伸教育等;从参与教育的对象上划分,多元化教育可以分为在法庭指导之下的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区教育和刑罚执行场所的教育;从教育的主题和内容上划分,教育可以分为认罪服法教育、遵纪守法教育、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等;
在处理刑罚处罚和多元化教育的关系时,一定不能用单纯的刑罚惩罚来代替行之有效的多元化教育,不能对有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按照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原则,简单的一判了之。这样做会使审判和刑罚效果大打折扣;同时,也不能简单地以挽救和教育为借口,轻率的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处缓刑,这样做有失法律的尊严和刑罚的威慑力。刑罚惩罚和多元化教育是有机的统一体,而不是相互排斥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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