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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人员预告书”制度体现人性关怀

  发布时间:2006-03-10 13:26:51


                                 接受“缓刑人员预告书”

    “特别是考虑到你的前途、家庭、事业和出路等,依法对你判处缓刑,不予关押。希望你一定要珍惜这个机会……”

    被告人曾老茂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农历腊月二十七,被郑州高新区法院审理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06年 1月26日,他在接到判决书的同时还收到了一份人民法院送的“缓刑人员预告书”。当法官向他念完上述“缓刑人员预告书”的内容时,他心里暖融融的,感到这些充满人情味的话语,是人民法院对一个犯了罪的人的最真诚关心。于是,他当场表示今后要好好做人,再也不干违法犯罪的事了。走出看守所的大门,曾老茂心潮澎湃,思绪万千。因为,明天就是犯罪前家里早已为他定下的大喜日子,即他要结婚做新郎官的大喜日子了。然而,在扒、在盼这一天赶快到来的时候,他却“得意忘形”,因哥们意气,帮助朋友打架滋事被抓了起来。关押到看守所后,他度日如年,正感到一来后悔,二来生怕自己的婚姻从此落个“李双双丢男人---没有‘希望’了”的时候,人民法院突然向他宣布了这一大好消息,他怎能不从心底感谢法院给他重生的机会呢?!

                                  再现违法行为

    那么,曾老茂具体干了哪些不法行为了呢?这要从2005年9月说起。

    这月3日凌晨,曾老茂的朋友、被告人赵某邀他和殷某等人开车外出玩耍,由赵某带领并驾驶着车辆。当他们行使到连霍高速公路郑州西入口时,准备进入高速公路行使。然而,他们的车辆不符合高速公路行使的要求,所以被收费站值班人员制止驶入。为此,被告人赵某便令殷某和曾老茂与收费站值班人员发生冲突并引起打架。打斗中,殷某将值班人员刘某生殖器踢伤。后赵某、殷某、又纠集多人闯入收费站人员的宿舍内对孟某、徐某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孟某伤情已构成轻伤。打人后,被告人全部逃窜。在此事件中,曾老茂自认为自己无事,所以回家后他便与全家人便张罗起自己的婚事,把婚期定在2005年的农历腊月二十八。不料想,2005年12月8日,经司法机关的多天侦查,将此案破获,曾老茂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又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法院公正判决

    郑州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殷某、曾老茂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案发后,曾老茂随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在共同作案中,其所起作用较小,情节轻微,三被害人的伤情均非被告人曾老茂所造成,其家属已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并且赔偿款项已经给付。另外,被告人无前科,系初犯。所以,郑州高新区法院综合考虑后,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赵某和殷某却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和1年。

                                       说  法

    记者:实行“缓刑预告书”制度法律有规定吗?

    郑州高新区法院执行局局长、法官李文涛:没有。这个制度是我院在司法实践中,根据预防犯罪的需要总结出来的经验。

    记者:那么,你院为什么要实行“缓刑预告书”,原由是什么?

    李文涛:应该说,一般犯了罪被人民法院判了缓刑后,缓刑人员是非常珍惜法律给予自己这个悔过机会的,所以,重新犯罪率是较低的。然而,2004年以来,刚刚成立一年多的郑州高新区法院就遇到两名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又重新犯罪的情况。这种缓刑人员缓刑考验期内又重新犯罪问题,引起了郑州高新区法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因此,为打造平安社会,杜绝或减少上述重新犯罪现象,我院派出专门人员就它的原因、特点进行了调查分析和研究。在此基础上,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认为对判处缓刑人员实行缓刑人员预告书制度很有必要的,于是,决定开始实行这一制度。

    记者:缓刑是一种什么刑罚?

    李文涛: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在考验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缓刑的适用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是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悔罪表现比较好,放在社会上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2、缓刑适用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为判处了缓刑的人员一般是不羁押,要放到社会上执行,所以,被判处超过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他们的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不适宜放在社会上执行,所以不能适用缓刑。

    记者: 法律对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什么要求?

     李文涛:根据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记者: 对 缓刑犯的考察和处理有哪些规定?

    李文涛:有如下规定:第一,按照刑法第9条的规定,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又犯新罪,或者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

    第二、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三,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上述情况,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且应当公开予以宣告。

    记者:“缓刑预告书”的内容和优势有哪些?

    李文涛:根据以往经验,缓刑人员之所以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主要是司法机关在宣告他们缓刑时思想工作没做好,没有引起缓刑人员对缓刑考验期的重视。因此,在实行缓刑人员预告书制度后,首先要告知被判处缓刑人员被判处的刑罚是暂时不予执行,告知其缓刑的起止期限、缓刑期间应遵守的相关规定、考察机关等,并郑重提醒被判处缓刑人员,根据其所涉案的情节和悔改表现,法院坚持以人为本,从人道主义出发,特别是考虑其前途、家庭、事业和出路等,依法对其判处缓刑,不予关押,希望其一定要珍惜这个机会。在考验期内,如果其没有重新犯罪或严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行为,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否则,法院将裁定撤销对其的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或数罪并罚。

    缓刑人员预告书在我们郑州高新区法院已推行半年了,我院已向缓刑人员发出预告书10多份,至目前为止,没有一名缓刑人员又重新犯罪,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责编/小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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