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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护夫妻间借贷

  发布时间:2006-03-10 08:34:46


    现年30岁的许女士几年前与贾某结了婚。2001年7月20日,贾某以做生意为由要求许女士帮他借钱。为了支持丈夫的事业,许女士从娘家的亲戚处借了3.5万元交给贾某,贾某向许女士出具欠条一张,证明欠许女士3.5万元,并约定3年内还清。2002年1月28日,因双方感情不和,许女士和贾某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时未对该欠款作出约定。欠款期限届满后,许女士找到贾某要求归还欠款,但遭到贾某拒绝。无奈之下,许女士请求法院判令贾某偿还欠款。

    而贾某则辩称,在出具欠条时,自己与许女士仍是夫妻关系,欠条是在开玩笑的情况下出具的。在与许女士离婚时,曾向许女士多次索要该欠条,但许女士都说欠条丢了,故许女士要求自己还款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各归各有,此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许女士和贾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贾某所写的欠条是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欠条是双方之间财产的约定,其内容受法律保护。故许女士要求贾某偿还欠款3.5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贾某所辩称未向原告许女士借款,向许女士出具欠条是夫妻间开玩笑的行为,理由不能成立。故依法判令贾某偿还许女士欠款3.5万元。

    法官说法:本案中,许女士与贾某之间虽然是夫妻关系,但是彼此间的相互借贷仍然具有一般公民借贷的共同特点。这种民事法律行为体现的是债权债务关系。我国的婚姻法关于夫妻间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等问题的规定都体现了契约自由原则:有协议的从其协议。涉及家庭关系时,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根据上述的规定,结合本案,许女士借款给贾某,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被告出具的借条,应视为双方对部分财产归属作了书面约定。3.5万元的欠条体现的正是原告的债权和被告的债务,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3.5万元应认定为个人财产,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计算,因此,许女士要求其前夫贾某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应受法律保护。从该案可以看出,夫妻间借款是法律所允许的。如果夫妻间借款事实被认定,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责编/小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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