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规定从2005年10月1日起审判机关不再设立鉴定机构和从事鉴定活动,《决定》的实施势必对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工作乃至审判工作带来极大的冲击,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工作的存留以及其职能作用成为我们研究的热门话题。大家知道,随着鉴定的日益社会化,各色各样的鉴定机构应运而生,鉴定的委托形式也由原来的单一办案单位委托,转变成了当事人可以个人委托,由于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时必然处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只提供对其有利的鉴定材料而有意回避不利的因素,加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鉴定水平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因素,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就大打了折扣,这就要求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们在审查鉴定时必须能够明察秋毫、去伪存真,而作为法律专业出身的法官们对鉴定方面的知识不可能完全具备,这时候司法技术人员的技术辅助作用尤为显得重要。那么,当前形势下,司法技术人员究竟如何发挥其辅助审判工作的职能作用呢?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第31条明确了第二个五年改革期间要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管理工作,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配备法医等司法技术人员,发挥司法辅助功能。同时,在今年一月份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姜兴长副院长在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时,明确指出了司法技术辅助功能的内容,即负责统一对外委托评估、审计、拍卖等活动;监督、指导注射执行死刑中的技术工作;为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审核服务。
根据《纲要》规定和姜兴长副院长的讲话精神,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应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对外委托管理工作。
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部门负责统一对外委托工作始于2002年4月,当时,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形式下发了《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这项工作实施三年多来,已经逐步发挥出它在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方面的良好作用。近年来,随着公民证据意识的增强,司法鉴定在诉讼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而社会上鉴定机构林立,鉴定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也参差不齐,同一案件多次鉴定、重复鉴定、鉴定结论不一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法院内部,各审判业务部门和执行部门对有关行业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技术水平、管理优劣把握不准,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存在一定的盲目性,不利于保证鉴定质量,有时候还因为寻找合适的专门鉴定机构而浪费大量的时间,也严重影响了审判的效率。由司法技术部门统一负责对业务庭移送的鉴定案件实施对外委托和鉴定的协调、监督管理,改变了由审判人员直接对外委托的作法,在审判人员、当事人、鉴定人之间形成隔离带,既可保证审判人员集中精力办案,又可以防止不良因素相互干扰,打消当事人的合理怀疑;通过对鉴定活动的协调、监督,规范当事人必要时参与或了解鉴定过程并提出异议的行为,保证鉴定活动的公开性和中立性,既有利于提高鉴定工作的效率,也有利于减轻庭审质证过程的压力;既有利于加强司法鉴定程序规范,提高鉴定质量和效率,又有利于保证法官中立,维护司法公正。由于统一对外委托工作在实践中体现出越来越强的优势作用,许多法院近两年纷纷将拍卖也纳入了统一对外委托管理,真正实现了评估、拍卖同执行工作的分离,这一举措受到了当事人的欢迎,同时,对于提高执行效率、缓解执行难、维护法院的良好形象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目前最高法院尚未明确将拍卖规定为司法技术部门统一对外委托的内容,因此,这项工作在全国法院实行的也不统一。
在实行对外委托过程中,人民法院逐步形成并建立了《鉴定人名册制度》,即人民法院通过有组织的事前审查、择优选录以及公示程序,确立有各个专业一定数量的鉴定机构组成的社会鉴定机构名册,在进行对外委托时,依照双方当事人协商选择和人民法院随机指定相结合的原则,在鉴定机构名册中确定委托的鉴定机构,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根据鉴定机构的人员、设备和工作业绩、出庭质证等情况,对入册的鉴定机构实行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人民法院建立鉴定人名册,是将个案委托时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格审查变为预先集中审查,以减少委托鉴定时的随意性、盲目性和案外因素的干扰。这种通过有组织的事前审查、择优选录以及公示程序确立的鉴定人名册,能够保证受委托鉴定人的资质,便于当事人协商选择和人民法院依职权随机指定,实现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公开化、程序化、规范化;根据鉴定工作的质量、效率等实际情况对入册鉴定人实行年度审核,并按照审判工作的需要对鉴定人名册实行动态管理,引入依法从业、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机制,有利于加强入册鉴定人的责任意识,确保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优质高效。实践证明,由人民法院建立鉴定机构名册并实行动态管理是搞好审判工作的客观需要,若将社会鉴定机构脱离于人民法院的监督管理以外,势必影响对外委托的质量和效率,而最终影响人民法院公平与正义的实现。
二、技术咨询和技术审核。
2005年10月1日《决定》实施以来,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司法技术部门不再从事鉴定,法医和文检等鉴定转而委托社会上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五个月来,暴露出不少问题。拿法医鉴定为例,当前社会上的法医鉴定机构大多数是《决定》实施前后新成立的,多挂靠在临床医院,几乎都没有法医学专业的鉴定人员和专门设备,而有关部门核准的鉴定类别中却涵盖了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法医物证等多个专业,其鉴定质量可想而知。文检鉴定也是如此,由于现有文检技术人员短缺,个别鉴定机构为了达到《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所规定2名以上鉴定人的要求,在鉴定书中竟然拿非文检专业的鉴定人甚至其他人员充数,且不说鉴定正确与否,至少说明了当前司法鉴定行业的混乱局面。当前形式下,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工作势在必行,必须充分利用现有技术人员、设备和成熟的技术能力,加强技术咨询和技术审核,为审判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最大限度地保证裁判所依据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各级法院应建立技术咨询和技术审核的日常运行机制,确保审判过程中的各类技术问题能够得到及时顺利解决。搞好技术咨询、审核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做好鉴定机构的事先审查,熟悉了解相关鉴定机构的人员资质情况,选择好的鉴定机构向当事人进行推荐和委托;二要把好鉴定材料的收集审核关,确保委托鉴定时向鉴定机构全面真实的材料;三是鉴定完成后向审判部门移交前搞好初步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向鉴定机构进行反馈;四是审核时在依靠我们本身技术人员同时,可以采取专家咨询、专家论证会等多种形式。技术咨询可以采取口头答复的形式,技术审核应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答复,技术审核意见书中应载明审核的形式、过程、审核意见、审核人及其资质说明等事项,供审判人员在定案时参考。为充分发挥技术人员的作用,一些技术性很强的案件可以邀请具有审判资格的技术人员组成合议庭,这样,司法技术人员直接进行技术审核和裁判。
三、执行死刑中的技术工作。
司法技术人员在执行死刑中的工作,主要有刑场摄影、死亡确认和注射执行中的有关药物准备、注射通道建立等技术操作的监督和指导以及执行过程检测,还包括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利用的审批和监督职责。
总之,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工作是审判工作必不可缺的一部分,充分发挥技术人员的技术辅助作用是确保审判质量和效率,实现公正与效率的重要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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