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张某一贯不务正业,最近他收买一个被拐卖的妇女,想让其与自己结婚,在该女不同意时,他将该女绑在自己家里,并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请问:张某的行为属啥性质?咋处理?
答:
张某的行为已构成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和强奸罪。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是指以建立婚姻家庭或其他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为目的,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而予以收买的行为。该条规定的第2款讲:“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236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第3款还讲:“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张某将被拐卖的妇女收买后绑在自己家里,限制其自由,又符合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的规定。所以,他的行为构成上述三种罪。那么,该咋处理呢?按刑法第241条第4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2款、第3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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