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 “三八”妇女节,登封法院用实际行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2月27日,登封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任某和何某将侵占的1.4亩耕地,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给原告李某。
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原告李某、女、农民,原住登封市君召乡常寨村七组,现住登封市石道乡陈村五组。被告任某与何某系夫妻、农民、住登封市君召乡常寨村七组。2005年5月2日经登封市君召乡常寨村村民委员会和登封市君召乡常寨村七组及八户户主的同意共同将常寨村第七村民组土地进行调整,并制订出土地调整方案。原告李某以其父李某某之名分到登封市君召乡常寨村七组耕地1.4亩,按规定要到农历2005年8月15日才能接茬耕种。然而,2005年6月22日原告出嫁到登封市石道乡陈楼村,但李某出嫁后,在其婆家所在地并未分到耕地。2005年8月18日被告何某、任某夫妇以原告已出嫁,耕地已被村委收走为由,将原告1.4亩耕地转包给自己耕种,每年交给村委会承包金100元。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发生纠纷,原告一怒将被告夫妇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其耕地。
登封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耕地所有权属集体所有,可承包给村民耕种,承包期限为30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案原告李某于2005年3月份依据村民委员会制作的土地调整方案,承包了君召乡常寨村七组1.4亩耕地,定于2005年阴历8月15日接收耕种。但本案二被告以原告于2005年6月出嫁为由,将其所分的耕地1.4亩收走,并耕种至今,侵犯了原告的承包经营权,依法应予返还,故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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