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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小偷为己“偷”辆车 构成共犯被判拘役

  发布时间:2006-03-08 17:07:57


    法官忠告:事前通谋,事后收购赃物照样构成盗窃罪

    明知对方是个小偷,仍让其为自己“偷”一辆电动自行车。认为只要自己不去偷车就不构成犯罪的被告人杨海科怎么也想不到,自己没有参与盗窃照样构成盗窃罪。日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盗窃案,被告人杨海科被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而盗窃的实施者、被告人宋大逢也被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现年25岁的被告人杨海科系河南省平舆县高杨店乡王阁村农民。不久前,被告人杨海科到郑州市打工,在郑州市一都市村庄租房居在,并因此认识了在郑州市以偷盗为生的郑州市无业人员宋大逢。2004年初至10月份期间,在明知宋大逢是偷车人的情况下,被告人杨海科仍积极要求宋大逢为其偷一辆自行车。2004年10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宋大逢伙同他人窜到郑州市陇海西路375号院,用随身携带的T型锥将赵某停放在院内的一辆银灰色天羚牌电动自行车车锁撬开后,将该车盗走。经评估,该车价值1458元。杨海科在明知该车是赃车的情况下,仍以300元的价格将该车购买。2004年12月28日,被告人杨海科、宋大逢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于2005年1月21日、25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大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的合法财物,价值数额较大,侵犯公民的合法财产;被告人杨海科事前通谋,事后收购赃物,应认定为盗窃的共犯,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据此,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海科、宋大逢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责编/小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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