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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平煤矿重大责任事故案二审宣判

造成148名矿工死亡,35人受伤

  发布时间:2006-03-08 08:48:14



大平煤矿重大责任事故案二审宣判现场


大平煤矿重大责任事故案四名被告


大平煤矿重大责任事故案被告


审判长对大平煤矿重大责任事故案进行宣判

    2006年的第一场场春雨下得突然而细密。

    3月8日,河南省新密市法院审判大厅数百个席位坐无虚席,大厅内寂静无声,庄严的国徽把大厅衬托得更加肃穆。震惊全国的太平煤矿10.20瓦斯爆炸事故责任人涉嫌过失犯罪案二审裁决在这里宣判。

    上午10时整,四名嫌犯被8名法警押到法庭,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判官宣布全体起立后,宣读了长达十页的刑事裁定书,依法驳回四名事故责任人太平煤矿矿长助理付相庄、通风科科长彭何军、调度员景永振、贾江华四人上诉的请求,维持新密法院一审对上述四人分别给予的三年、四年、六年、七年的判决。

                             重大过失导致148名矿工遇难

    2004年10月20日22时09分,大平煤矿井下发生了延期性特大型煤与瓦斯突出。突出的瓦斯逆流进入西大巷进风流中,造成西大巷与11轨道石门交汇处的瓦斯浓度达到爆炸界限。

    当郑煤集团大平煤矿通风科微机监测室值班员发现微机屏幕显示井下21下山瓦斯探头瞬间有1.49%升到40%时,即向贾江华汇报异常情况。贾江华自以为是瓦斯探头失灵造成,便通知瓦斯探头修理工下井维修。

    22时14分左右,矿总调度室值班人员在瓦斯终端监控显示屏上发现13抽放风泵站瓦斯超限,向贾江华汇报后,贾江华将此情况告诉了景永振。

    22时18分左右,该矿通风科的工作人员王二花又发现井下十几个地方瓦斯超限,又向贾江华汇报,贾江华向替通风科科长彭向军(离岗回家)值班的职工于松长作了汇报。

    22时30分,被告人景永振接到井下安检员汇报13121工作面进风流中瓦斯达到6%,同时从瓦斯监控终端显示屏上发现井下有地方瓦斯超限,未按规定采取停电撤人措施。被告人付相庄为事故当日值班领导,没有及时掌握生产动态、发现问题即组织值班调度员与有关部门迅速处理,而是在值班期间玩牌,在接到井下瓦斯大面积超限报警后,也未按规定采取停电撤人措施。

    22时40分,由于井下架线电机车取电弓与架线产生的电火花引起特大瓦斯爆炸事故。事故共造成148名矿工死亡,3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935.7万元的严重后果,其它失更是难以计算。

                             庄严审判告慰148名兄弟九泉灵魂

    “10、20”事故给遇难的矿工家属亲友造成了永远无法弥补的创伤,并引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四名涉嫌案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责任人,于2004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依法逮捕。2005年9月18日新密市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贾江华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景永振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彭向军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付相庄有期徒刑三年。

    一审法院判决后四人随即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辩护。

    贾江华、景永振辩称:“事故应属不能预见的意外事件,其行为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彭向军辩称:“其下班在家,事故发生过程中不在现场,无法要求其应急处置得当,其行为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辩护人认为彭向军找人替班理由正当,事故发生前,替班人已经作出了合理处置,其行为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原审被告人付相庄辩称,其接到汇报发现多处瓦斯超限时,立即安排通知井下停电撤人,又及时通知其他领导,在电话没有打通的情况下,马上准备亲自下井查看,采取了积极的措施,其行为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审被告人贾江华,作为事故当日通风调度室值班员,在其接到井下瓦斯超限的报警后,本应按规定首先采取停电撤人措施,但其自认为是井下瓦斯探头失灵,而没有采取规定措施;原审被告人景永振作为事故当日调度室值班员,在21岩石下山等10余处安全监控系统长时间报警的情况下,亦未按规定采取停电撤人措施。可见,该二人主观上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客观上具有不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当、不力的行为,致使事故扩大,并造成了特别重大事故。

    原审被告人彭向军,作为事故当日通风科值班领导,本应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但却违反规定,擅离职守,致使安全监控系统长时间报警得不到及时有效处理,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原审被告人付相庄,作为事故当日矿值班领导,在接到值班室关于安全监控系统长时间报警的报告后,本应按规定及时决策,采取停电撤人措施,但却在值班期间玩牌娱乐,未能及时决策,采取果断处置,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上述四人作为煤矿企业职工和事故当日的值班人员,对煤与瓦斯突出、安全监控系统报警后的应急处置不当,在长达31分钟的时间内,没有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要求,对瓦斯突出事故地点及波及的大面积区域实施停电、撤人措施,致使发生了瓦斯爆炸事故,造成事故扩大,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据此,郑州市人民法院驳回了四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责编/小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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