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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外生子 妻子获精神赔偿

  发布时间:2006-03-08 08:01:58


    丈夫陈某长期不回家,并在外与他人同居生子,妻子李某怒诉离婚并索要精神损害赔偿。昨天,登封市人民法院城关法庭作出判决,陈某赔偿李某精神抚慰金3500元。

   李某与陈某于1990年登记结婚,1991年生有一女,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自1998年以来,陈某长期不回家,李某曾收到匿名信说其丈夫在外有女人,但陈某称其是生意上朋友,为此事二人经常吵架,夫妻感情出现隔阂。2001年5月陈某亲笔写下“悔过书”,面对丈夫的“悔过”,李某原谅了丈夫。然而,陈某并没有因此收敛,一不顺心就对李某打骂,并继续和他人同居,于2005年8月生育一子。今年2月,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以离婚的直接原因系陈某与他人长期同居并生育子女所致,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要求陈某支付精神抚慰金3500元。

    该庭经审理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否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李某要求陈某给予精神损害赔偿3500元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责编/小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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