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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司法为民必须处理好六个关系

  发布时间:2006-03-07 18:03:58


    认真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在审判工作中要正确处理好六个关系:

    一是处理好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关系,既要坚持巩固审判方式改革形成的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结合的诉讼模式,又要充分考虑一些地方经济不发达、群众法律知识相对缺乏的国情;既要调动和发挥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的积极性及主动性,又要依法行使法官必要的审判职权,注重法官释明权的依法适用,加强诉讼指导。

    二是处理好改革创新与便民利民的关系,法院的改革既要体现亲民利民的要求,又要符合司法属性和审判规律,不能将司法救济混同于一般的公共服务。

    三是处理好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对于政策与法律规范出现的不协调,应当尽量通过法律解释和适用规则加以解决,注重运用立法原则和精神进行具体分析,决不能墨守成规和机械司法。

    四是处理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既坚持严格执法,又注重多做协调,把司法的原则性与工作的灵活性相结合,讲究司法艺术,追求“官了民了,案了事了”,努力实现二者的最佳结合。

    五是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依法办案的关系,不能以发展经济为由,违背依法办案原则,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是处理好常规案件与新类型案件审理的关系,既要依法审理好各类常规案件,又要高度重视改革中出现的新类型案件,加强调查研究,正确贯彻立法精神,确保审判质量。

    责编/小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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